○建筑师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参考人的费用赔偿条例
1950年9月9日
山梨县条例第六十三号
〔山梨县建筑师审议会委员、二级建筑师考试委员及二级建筑师选拔委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及参考人的费用赔偿条例〕如下公布。
建筑师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参考人的费用赔偿条例
(昭四一条例三七・平二一条例七・改称)
第一条建筑师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二号)第十条第三项对参考人的费用赔偿,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昭四一条例三七・全改、平二一条例七・一部改正)
第二条关于费用赔偿,按照一般职务职员的旅费的例子。但是,县职员或官员因职务关系出面时,不支付。
(昭四一条例三七、旧第三号提前、一部改正、昭六〇条例二十四、平一七条例二四、平一九条例二、一部改正)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2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1952年四月一日以后的旅费。
附则(1956年条例第六六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0年条例第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0年7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61年条例第二十六号)
本条例自196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66年条例第三七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适用于本条例实施之日后出发的旅行,对于同一天之前出发的旅行,仍按以往的例子进行。
附则(1985年条例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1985年规则第六十号从1985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
(国家公务员因县公务旅行时的费用赔偿条例等部分修订后的经过措施)
18根据附则第十三项至前款的规定修改后的以下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日后出发的旅行,对于同一天之前出发的旅行,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八建筑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参考人的费用赔偿条例
附则(2005年条例第二十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条例第二号)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条例第七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