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理员的要求,为陈述或鉴定而出庭者等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
1962年12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十七号
〔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厅的要求,为陈述或鉴定而自首者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在此公布。
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理员的要求,为陈述或鉴定而出庭者等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
(平二八条例二一・改称)
第一条行政不服审查法(2014年法律第六十八号)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审理员或者根据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中准用的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机关的要求,为了陈述或者鉴定而出庭的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赔偿其出面所需的实际费用。
(昭四一条例三七・平二八条例二一・一部分改正)
第二条关于实际费用赔偿,按照一般职务职员的旅费的例子。
(昭四一条例三七・全改、昭六〇条例二十四・平一七条例二十四・一部分改正)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6年条例第三七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适用于本条例实施之日后出发的旅行,对于同一天之前出发的旅行,仍按以往的例子进行。
附则(1985年条例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1985年规则第六十号从1985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
(国家公务员因县公务旅行时的费用赔偿条例等部分修订后的经过措施)
18根据附则第十三项至前款的规定修改后的以下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日后出发的旅行,对于同一天之前出发的旅行,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十二行政不服审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审查厅的要求,为陈述或鉴定而自首者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
附则(2005年条例第二十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条例第二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关于行政厅的处分其他的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不服申请,与该条例实施前的行政厅的处分其他的行为或者该条例实施前申请涉及的行政厅的不作为有关的,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