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恩给审查会规则
1950年二月二十二日
山梨县规则第十号
山梨县恩给审查会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恩给审查会规则
第一条山梨县恩给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山梨县恩给条例(1953年4月山梨县条例第六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事项。
(昭二八规则一八・一部分改正)
第二条审查会由会长一名、委员数名组成。
2为了审查特别事项需要时可以设置临时委员。
第三条会长由总务部长职员担任。
2委员及临时委员由知事从职员及有学识经验者中命令或委托。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第四条会长召集审查会,总理会务。
2会长有事故时,会长指定的委员代理其职务。
第五条审查会的会议必须有会长、委员和临时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才能召开。
2审查会的决议根据出席的委员及临时委员过半数的意见。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会长决定。
3审查结束后,会长必须向知事报告结果。
第六条审查会设三名书记,知事从职员中命令。
2书记接受会长的命令从事总务工作。
3书记可以就审查事项发表意见。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附则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山梨县恩给审查会规程(1923年12月山梨县令第五十六号)废止。
附则(1953年规则第一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