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恩给审查会规则

1950年二月二十二日

山梨县规则第十号

山梨县恩给审查会规则

第一条山梨县恩给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山梨县恩给条例(1953年4月山梨县条例第六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事项。

(昭二八规则一八・一部分改正)

第二条审查会由会长一名、委员数名组成。

2为了审查特别事项需要时可以设置临时委员。

第三条会长由总务部长职员担任。

2委员及临时委员由知事从职员及有学识经验者中命令或委托。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第四条会长召集审查会,总理会务。

2会长有事故时,会长指定的委员代理其职务。

第五条审查会的会议必须有会长、委员和临时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才能召开。

2审查会的决议根据出席的委员及临时委员过半数的意见。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会长决定。

3审查结束后,会长必须向知事报告结果。

第六条审查会设三名书记,知事从职员中命令。

2书记接受会长的命令从事总务工作。

3书记可以就审查事项发表意见。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山梨县恩给审查会规程(1923年12月山梨县令第五十六号)废止。

3本规则实施时,现在担任恩薪审查委员职务的人员,除非另外发出辞令,否则根据本规则被命令担任恩给审查委员。

(1953年规则第一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恩给审查会规则

1950年2月22日规则第10号

(2007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2篇事/第4章
沿革信息
1950年2月22日 规则第10号
1953年4月16日 规则第18号
2007年3月22日 规则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