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恩给缴纳金特例相关规则

1953年4月16日

山梨县规则第十九号

山梨县恩给缴纳金特例相关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山梨县恩给条例(1953年4月山梨县条例第六号)附则第一条,规定了公立学校的教育职员及事务职员对该条例实施前的在职期间缴纳的缴纳金的缴纳。

第二条前条的缴纳金,按另表一分为分期缴纳。

第三条第一条的缴纳金完纳前退休的人,将其余额从恩薪中扣除。

第四条本规则实施前退休者未领取养老金的,将来该人再就业,再就业总计并给予恩薪的情况下,将第一条的缴纳金从该恩给中扣除。

第五条符合第一条的人员所在的工作场所,必须具备第一号格式的恩给缴纳金台帐并填写缴纳情况。

2前款的台账随着公务员的转任,将从旧工作所发送给新工作所。

3请求恩给时,必须附加第一项的台账。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3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另表一

就职日期

在职期间

缴纳期间

1952年四月一日以后

不满一年

一年

2001年四月一日

同年2031年3月31日

一年以上不满两年

二年

2001年四月一日

同年2031年3月31日

两年以上不满三年

三年

2001年四月一日

同年2031年3月31日

三年以上不满四年

四年

同年2031年3月31日以前

四年以上

五年

图像

山梨县恩给缴纳金特例相关规则

1953年4月16日规则第19号

(1953年4月16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2篇事/第4章
沿革信息
1953年4月16日 规则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