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恩给缴纳金特例相关规则
1953年4月16日
山梨县规则第十九号
山梨县恩给缴纳金特例相关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山梨县恩给条例(1953年4月山梨县条例第六号)附则第一条,规定了公立学校的教育职员及事务职员对该条例实施前的在职期间缴纳的缴纳金的缴纳。
第三条第一条的缴纳金完纳前退休的人,将其余额从恩薪中扣除。
2前款的台账随着公务员的转任,将从旧工作所发送给新工作所。
3请求恩给时,必须附加第一项的台账。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3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另表一
就职日期 | 在职期间 | 缴纳期间 |
1952年四月一日以后 | 不满一年 | 一年 |
2001年四月一日 同年2031年3月31日 | 一年以上不满两年 | 二年 |
2001年四月一日 同年2031年3月31日 | 两年以上不满三年 | 三年 |
2001年四月一日 同年2031年3月31日 | 三年以上不满四年 | 四年 |
同年2031年3月31日以前 | 四年以上 | 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