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分至同年7月分的遗属扶助费加算年额特例条例
1990年3月27日
山梨县条例第一号
1989年4月分到同年7月分的遗属扶助费加算年额特例条例在此公布。
1989年4月分至同年7月分的遗属扶助费加算年额特例条例
(1989年4月分到同年7月的遗属扶助费加算的年额特例)
第一条山梨县恩给条例(1953年山梨县条例第六号)中规定的遗族扶助费(以下简称“遗属扶助费”。)从1989年4月到同年7月期间的全部或一部分期间所涉及的年额中,山梨县恩给条例等的一部分改正条例(1976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二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号”。)根据附则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加算年额的人(该人在本条例实施前死亡时,根据山梨县恩给条例的规定可以领取该遗族扶助费的遗属、没有遗属时,该死亡者的继承人)根据该期间的一部分支付的遗族扶助费的金额和山梨县恩给条例等的一部分改正条例(年薪)
2相当于前款规定的差额的金额,视为根据条例第三十二号附则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的加算额。
(权利的裁定)
第二条知事不等待领取者请求的情况下,对接受相当于前条规定的差额金额的权利进行裁定。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