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条件的措施要求的规则

1994年3月17日

山梨县人事委员会规则第七号

关于工作条件的措施要求的规则

关于工作条件的措施要求的规则(1951年山梨县人事委员会规则第四号)的全部修订。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职员(包括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任命权所属的市町村立学校职员。以下相同。)的工作条件相关措施的要求及审查、判定手续以及审查、判定结果应采取的措施相关必要事项。

(措施要求)

第二条职员是个别或职员团体(指人事委员会登记的职员团体。以下相同。)通过法人代表要求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条件相关措施(以下称为“措施要求”。)

2员工在提出同一内容的措施要求时,可以共同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选任法人代表。

3根据前两项的规定要求措施时,将其书面(以下称为“措施要求书”。)必须。

4措施要求书中记载以下事项,打算要求措施的职员(包括职员团体的法人代表。以下称为“要求者”。)必须签名盖章,并将正副各一份与适当资料一起提交给人事委员会。

请求者的所属、职务、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所

但是,请求者是职员团体的法人代表时,该职员团体的名称、职员团体的职务名、姓名以及该职员团体的事务所的地址

措施要求事项

要求措施的理由

关于措施要求事项,如果已经与当局进行交涉,则其交涉的概要

5措施要求书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迅速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委员会申报。

(代理人)

第三条请求人可以选任和解聘代理人。

2请求人选任或解聘代理人时,必须向人事委员会书面申报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职业。

3代理人可以为请求者做出与该案件审查相关的必要行为。但是,不能撤销措施要求。

(措施要求书的调查及不完备的修正)

第四条人事委员会在提出措施要求书的情况下,对请求者的资格、要求事项、其他的记载事项及附件资料等进行调查。

2为了前款的调查,人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措施要求书的副本发送给有关措施要求事项有权限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要求提交资料等。

3第一项的调查结果是,措施要求书不完备,能够进行修正时,人事委员会必须规定相当的期间,以书面形式命令其修改。但是,即使措施要求书有不完备的地方,如果轻微且对措施要求的内容没有影响的话,人事委员会也可以用职权进行修正。

(措施要求受理或审查开始前驳回)

第五条人事委员会根据前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查结果,决定是接受还是驳回该措施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下列措施要求不予受理。

不能要求一个措施的人提出的措施要求

关于不符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条件的明确事项所采取的措施要求

明确要求事项已经实现,或者客观地看不可能实现的措施要求

不按照前条第三项的规定修改命令进行修正的措施要求

其他不合法的措施要求无法修正的

2人事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在接受或驳回措施要求的情况下,在认为请求者及有必要时,必须向有关于措施要求事项相关权限的机关通知。

(受理后驳回)

第六条人事委员会在明确了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的措施要求不应接受时,驳回该措施要求。这种情况下的驳回由判定进行。

(谈判推荐)

第七条人事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可以建议相关当事人就措施要求事项进行交涉。

(措施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措施要求的审查以书面审理中进行。

2人事委员会认为审查案件有必要时,可以传唤与请求者其他案件有关的人员,要求其陈述,要求这些人提交文件或复印件,进行其他事实调查。

(审查事务负责人)

第九条人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负责审查相关事务的人员(以下称为“审查事务负责人”。)可以从人事委员或事务局长中提名。

2审查事务负责人对于该案件的审查,可以行使人事委员会的权限。但是,对于措施要求的受理及驳回、措施要求的审查的决定、判定其他直接人事委员会的判断所需的事项,不能进行。

(审查的合并或分离)

第十条人事委员会在数件措施要求为同一或相关案件时,可以在职权上合并这些措施要求。

2人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分离合并的措施要求的审查。

3人事委员会根据前两项的规定合并或分离措施要求的审查时,必须通知当事人。

(撤销措施要求)

第十一条请求人在人事委员会关于措施要求的判定之前,可以随时撤回该措施要求。

2措施要求的撤回必须书面向人事委员会提出。

(措施要求的审查结束)

第十二条人事委员会在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可以停止措施要求的审查。

由于一个请求者的死亡、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继续审查措施要求时。

因谈判解决要求事项、消除措施要求的理由等原因,不需要继续审查措施要求时。

2人事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决定终止措施要求的审查时,在要求者及认为有必要时,通知对措施要求事项有权限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

(判定)

第十三条人事委员会在审查结束时,根据其结果,根据以下规定迅速进行判定。

个要求不合法时,驳回措施要求。

当发现没有必要采取任何措施时,不承认措施要求。

在发现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时,决定由对要求事项有权限的地方公共团体机关应采取的措施内容。

(判定方式)

第十四条判定必须以记载了以下事项的书面形式进行,人事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在其上签名盖章。

请求者的标识

主文

要求的宗旨

判定的理由

2判定的送达,在认定请求者或其代理人及必要时,将判定书的正本发送给对有关措施要求事项有权限的机关进行。但是,在共同措施要求中,将发送给法人代表。

(劝告)

第十五条人事委员会根据第十三条第三号规定的判定结果进行必要的劝告时,必须向有关于措施要求事项有权限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发送劝告书。在这种情况下,向请求者发送该照片。

(补则)

第十六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措施要求的审查等必要事项由人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关于本规则实施日前实施的措施要求,仍按以往的例子进行。

关于工作条件的措施要求的规则

1994年3月17日人事委员会规则第7号

(1994年3月1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