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有财产交换、转让、无偿贷款等相关条例

1964年3月31日

山梨县条例第十四号

县有财产交换、转让、无偿贷款等相关条例在此公布。

县有财产交换、转让、无偿贷款等相关条例

(宗旨)

第一条关于县有财产的交换、转让、无偿贷款等,除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普通财产的交换)

第二条普通财产在下列各项所示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与其他同一种类的财产进行交换。但是,价格的差额超过其高价商品价格的六分之一时,不在此限。

为在个县公用或公共用而需要县以外的人所有财产的情况

在两国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共团体中,需要县的普通财产供公用或公共用时

2根据前款规定进行更换时,其价格不相等时,必须用金钱补充差额。

(普通财产的转让等)

第三条普通财产在下列各项所示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或者以低于时价的价格卖掉。

在一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共团体中,为了供公用或公共事业而将普通财产转让给该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共团体的情况

在废止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共团体承担维护及保存费用的公用财产或公共用的公有财产的用途的情况下,在该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共团体承担该用途废止所产生的普通财产的费用范围内转让给该地方公共团体的情况

在废止了用于公用或公共用的公有财产中与捐赠有关的用途的情况下,将因该用途的废止而产生的普通财产转让给该捐赠者或其继承人其他的综合继承人的情况。但是,除了寄附时特别约定的情况外,收到寄附后十五年的情况不在此限。

因为收到了应代替用于公用或公共的公有财产用途的其他财产的捐赠,所以在废止该用途的情况下,在该用途的废止所产生的普通财产的捐赠财产的价格相当的金额范围内进行该捐赠的人或其继承人其他转让给综合继承人的情况

(普通财产的无偿贷款等)

第四条普通财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以无偿或低于时价的价格贷款。

在一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共团体或公共团体中用于公用或公共事业的

因二地震、风灾、火灾其他等类似灾害,知事认为接受普通财产贷款的人难以将该普通财产用于使用目的时

除三前二号所示以外,知事认为公益上有其他特别的理由的情况

2对于根据前款规定接受贷款的人,可以承担该普通财产所需的全部或一部分费用。

3前两项的规定适用于一般财产通过贷款以外的方法使用的情况。

(平一九条例四三·一部改正)

(行政财产的无偿贷款等)

第五条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贷款行政财产或者在其上设定地上权或地役权的情况。

(平一九条例四三・追加)

(物品交换)

第六条为了减少与物品相关的经费,特别需要时,可以将物品与县以外的人所有的同一种类的动产进行交换。

2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前款的情况下适用。

(平一九条例四三、旧第五条递下)

(物品转让等)

第七条物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让,或者以低于时价的价格出售。

根据公益上的需要,向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共团体或个人转让物品的

供公用或公共用而收到捐赠的物品或工作物中,废止其用途的情况下,将该物品或该工作物的拆卸或撤去而成为物品的物品转让给该捐赠者或其继承人其他的综合继承人,作为寄附的条件按照该条件转让的情况

(平一九条例四三、旧第六条递下、一部改正)

(物品的无偿贷款等)

第八条物品在公益上需要时,可以以低于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共团体或个人的无偿或时价的价格贷款。

(平一九条例四三,旧第七条递下)

(委任)

第九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内容外,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一九条例四三,旧第八条递下)

1本条例自1964年4月1日起施行。

2山梨县有关财产及建筑物的条例(1957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二号)废止。

(2007年条例第四三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有财产交换、转让、无偿贷款等相关条例

1964年3月31日条例第14号

(2007年7月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