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债券管理基金条例
1982年三月二十五日
山梨县条例第十七号
山梨县债券管理基金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债券管理基金条例
(设置)
第一条山梨县债券管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偿还县债券以及妥善管理县债券所需的资金。)设置。
(积累)
第二条基金累计的金额由每年预算规定。
(管理)
第三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其他可靠有效的方法进行管理。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四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公债管理特别会计年度支出预算中编入基金。
(平一九条例一二·一部改正)
(转运运用)
第五条知事在承认财政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确实的转回方法、期间及利率,将基金所属的现金转为岁入岁出现金来运用。
(处分)
第六条基金仅限于下列任一项所示的情况下,可以处理。
一县债券的偿还额与其他年度相比明显增多的情况下,作为该年度偿还县债券的财源时。
用于提前二偿还期限的县债券偿还的财源时。
三由于经济情况的显著变动等原因,县债偿还的财源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作为该偿还的财源时。
四偿还期限届满之日,作为偿还全部本金而发行的县债财源时。
(平一九条例一二·一部改正)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基金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条例第一二号)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