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筛制基金条例

1990年3月27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号

山梨县筛制基金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筛制基金条例

(设置)

第一条地区居民为主体,推进地区居民、市町村及县一体化建设故乡,为建设充满活力、滋润、个性丰富的地区社会,山梨县筛制基金(以下称为“基金”)。)设置。

(基金金额)

第二条基金的金额为十五亿日元。

2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预算的规定追加到基金里进行积累。

3基金的金额根据前款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累计时,应增加相当于公积金额,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分时,处分额相当额减少。

(管理)

第三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其他最可靠、最有利的方法保管。

(转运运用)

第四条知事在承认财政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确实的转回方法、期间及利率,将基金所属的现金转为岁计现金来运用。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五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中,作为达到基金设置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或编入基金。

(处分)

第六条基金仅限于用于达到设立基金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时,可以根据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的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基金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筛制基金条例

1990年3月27日条例第2号

(1990年3月27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7章产/第5节
沿革信息
1990年3月27日 条例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