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
1963年9月16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五号
山梨县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1963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四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实施条例所需的手续其他实施所需的事项。
山梨县县税条例(1961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一号)第四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间(以下称为“申请期间”。)
二不动产取得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设备(以下称为“适用设备”。)为事业提供之日所属的年或事业年度相关的申请期间
三固定资产税第一年度的,在取得适用设备后最先到来的申请期间和地方税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二十六号)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准用的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期间的任意一个后的期间、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在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适用的同法第三百八十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期间
2县税事务所所长认为,申请免税的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无法提交免税申请书的情况下,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以指定期限提交该申请书。
3县税事务所所长根据前两项的规定提交了免税申请书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免除征税,并将该情况通知给该申请者。
(昭四五规则一八、昭五六规则一九、昭六三规则二七、平一三规则四、一部改正)
2县税事务所所长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不动产取得税延期征收申请书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延期征收,并将该情况通知给该申请者。
(昭六三规则17·一部分改正)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8年规则第二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6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70年规则第一八号)抄
1本规则自197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但是,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从同年六月一日开始实施。
附则(1978年规则第一六号)
此规则自197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1年规则第一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3实施日前山梨县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1963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四号)第二条的规定适用免税的情况下,根据该免除课税的第二条的规定,在修改前的山梨县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以下本项中称为“旧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在实施日后到来时,无论旧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如何,都适用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附则(1988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规则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昭53规则16、昭63规则17、平13规则4、一部分修改)
(昭53规则16・昭63规则17・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