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都市开发区域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

1969年7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三号

山梨县都市开发区域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

(不均匀征税的申请期间等)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不均匀征税的人,在以下各号所示的每一个税目,分别在该各号规定的期间内,将不均匀征税申请书(第一号样式)作为山梨县县税条例(1961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一号)。以下简称“县税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管辖征税地的县税事务所的负责人(以下称“县税事务所所长”。)必须提交。

不动产取得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工业生产设备(以下称为“适用设备”。)为事业提供之日所属的年或事业年度相关的申请期间

对于固定资产税第一年度,在取得适用设备后最先到来的申请期间和地方税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二十六号)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准用的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期间的任意一个之后的期间、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在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准用的同法第三百八十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中准用的期间

2县税事务所所长认为,申请不均匀征税的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无法提交不均匀征税申请书的情况下,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以指定期限提交该申请书。

3县税事务所所长根据前两项的规定提交了不均匀征税申请书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征收不均匀的课税,并将该情况通知给该申请者。

(昭六三规则17·一部分改正)

(延期征收的申请等)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打算延期征收不动产取得税的人,在提交根据县税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不动产取得申报书时,必须向县税事务所所长提交不动产取得税延期征收申请书(第二号样式)

2县税事务所所长根据前款规定提出不动产取得税延期征收申请书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延期征收,并将该情况通知给该申请者。

(昭六三规则17·一部分改正)

此规则自1969年8月1日起施行。

(1981年规则第一九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4实施日前山梨县都市开发区域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1969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不均匀征税的情况下,根据该不均匀征税的第三条的规定,在修改前的山梨县都市开发区域的县税特别措施相关条例施行规则(以下本项中称为“旧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在施行日后到来的情况下,与旧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适用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后山梨县城市开发区域中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1988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昭63规则17·一部分改正)

图像图像图像

(昭63规则17·一部分改正)

图像

山梨县都市开发区域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

1969年7月28日规则第43号

(1988年3月3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四篇
沿革信息
1969年7月28日 规则第43号
1981年3月31日 规则第19号
1988年3月31日 规则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