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

1972年3月30日

山梨县规则第八号

〔山梨县工业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

(平一三规则四,改称)

(平一三规则四·一部改正)

(免税申请期间等)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打算申请免税的人,在以下各号所示的每一个税目各规定的期间内,将免税申请书(第一号样式)称为山梨县综合县税事务所的负责人(以下称为“县税事务所所长”)。)必须提交。

不动产取得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设备(以下称为“适用设备”。)为事业提供之日所属的年或事业年度相关的申请期间

固定资产税第一年度的,在取得适用设备后最先到来的申请期间和地方税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二十六号)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准用的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期间的任意一个后的期间、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在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适用的同法第三百八十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期间

2县税事务所所长认为,申请免税的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无法提交免税申请书的情况下,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以指定期限提交该申请书。

3县税事务所所长根据前两项的规定提交了免税申请书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免除征税,并将该情况通知给该申请者。

(昭五六规则一九、昭六三规则一七、平一三规则四、一部改正)

(延期征收的申请等)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打算延期征收不动产取得税的人,根据山梨县县税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取得不动产的事实时,必须向县税事务所所长提交不动产取得税延期征收申请书(第二号样式)

2县税事务所所长根据前款规定提出不动产取得税延期征收申请书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延期征收,并将该情况通知给该申请者。

(昭六三规则一七・平一三规则四・一部改正)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一二规则130・旧附则・一部分改正)

(经过措施)

2000年4月1日以后新设或增设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设备,并将其用于事业者,修改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的一部分的规则(2000年山梨县规则第一百三十号)。以下称为“改正规则”。)的实施之日起算起经过二十九天之日之前,第二条第一项第一号或者第二号或者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期间的最后一天到来时的该申请期间,与这些规定无关,从修改规则的实施日算起为三十天。

(平一二规则130・追加)

(1978年规则第一八号)

此规则自1978年4月1日起施行。

(1981年规则第一九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6实施日前山梨县工业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1972年山梨县条例第九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免税的情况下,根据该免税的第五条的规定修改前山梨县工业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以下本项中称为“旧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在施行日后到来的情况下,与旧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适用第二条修改后山梨县工业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1988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规则第一30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的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是关于根据本规则修改后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的规定提出的。

(2001年规则第四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昭53规则18、昭63规则17、平12规则130、平13规则4、一部分修改)

图像图像图像图像图像图像图像

(昭53规则18・昭63规则17・平13规则4・一部分改正)

图像

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

1972年3月30日规则第8号

(2001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四篇
沿革信息
1972年3月30日 规则第8号
1978年3月31日 规则第18号
1981年3月31日 规则第19号
1988年3月31日 规则第17号
2000年7月24日 规则第130号
2001年3月19日 规则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