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
1972年3月30日
山梨县规则第八号
〔山梨县工业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
(平一三规则四,改称)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1972年山梨县条例第九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实施条例所需的手续其他实施所需的事项。
(平一三规则四·一部改正)
山梨县县税条例(1961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一号)第四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间(以下称为“申请期间”。)
二不动产取得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设备(以下称为“适用设备”。)为事业提供之日所属的年或事业年度相关的申请期间
三固定资产税第一年度的,在取得适用设备后最先到来的申请期间和地方税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二十六号)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准用的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期间的任意一个后的期间、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在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适用的同法第三百八十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期间
2县税事务所所长认为,申请免税的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无法提交免税申请书的情况下,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以指定期限提交该申请书。
3县税事务所所长根据前两项的规定提交了免税申请书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免除征税,并将该情况通知给该申请者。
(昭五六规则一九、昭六三规则一七、平一三规则四、一部改正)
(延期征收的申请等)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打算延期征收不动产取得税的人,根据山梨县县税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取得不动产的事实时,必须向县税事务所所长提交不动产取得税延期征收申请书(第二号样式)。
2县税事务所所长根据前款规定提出不动产取得税延期征收申请书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延期征收,并将该情况通知给该申请者。
(昭六三规则一七・平一三规则四・一部改正)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一二规则130・旧附则・一部分改正)
(平一二规则130・追加)
附则(1978年规则第一八号)
此规则自197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1年规则第一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6实施日前山梨县工业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1972年山梨县条例第九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免税的情况下,根据该免税的第五条的规定修改前山梨县工业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施行规则(以下本项中称为“旧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在施行日后到来的情况下,与旧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适用第二条修改后山梨县工业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附则(1988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规则第一30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的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是关于根据本规则修改后山梨县工业等引进地区关于县税特别措施的条例实施规则的规定提出的。
附则(2001年规则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昭53规则18、昭63规则17、平12规则130、平13规则4、一部分修改)
(昭53规则18・昭63规则17・平13规则4・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