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行旅病人、行旅死亡者及同伴使用规则
1960年8月8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十五号
山梨县行旅病人、行旅死亡者及同伴使用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行旅病人及行旅死亡人员处理法(1899年法律第九十三号)。以下简称“法”。)的基础上,规定了行旅病人、行旅死亡人员及其同伴的救护或处理所需的事项。
(昭六二规则17·一部分改正)
(领取通知)
第二条市町村长根据法第三条的规定,向县通知应当领取被救护者时,必须在第一号格式中附加以下文件。
需要领取的理由书
二被救护者的原籍、住址或住址的市町村长查询的文件
(昭六二规则17·一部分改正)
(处理报告)
第三条市町村长根据法律对行旅死亡人员进行处理时,必须立即按照第二号格式向知事报告。
(昭六二规则17·一部分改正)
(遗留物品的处理等)
根据第四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行旅死亡者遗留的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遗留物品进行处理时,必须按照第三号格式明确其经过。
(费用请求)
第五条市町村长根据法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县请求费用赔偿时,必须在第四号格式的账单中附加以下文件。
证明不能从被救护者、抚养义务人及继承人等处得到费用赔偿的文件
二证据文件的抄写
三第四条规定的文件
(昭六二规则17、旧第六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费用的项目及限度)
第六条市町村可按市町村费进行替换的费用项目及其限额如另表所示。但是,由于特别的理由事先得到知事的承认时,不在此限。
(昭六二规则十七、旧第七条提前、一部分改正)
(委托费用)
第七条市町村将行旅病人及其同伴委托给公私设施时应支付的费用,作为该设施规定的最小限度,没有规定或委托私人时的限额,适用前条的规定。
(昭六二规则17、旧第八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赔偿金的返还)
第八条市町村在得到县的救护或处理费用的赔偿后,从被救护者、抚养义务人或继承人等处得到全部或一部分费用的赔偿时,必须立即将相当于赔偿额的金额返还给县。
(昭六二规则17、旧第九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通过文件)
第九条根据本规则町村长向知事提交的文件,必须经由所属的保健福利事务所。
(昭四三规则五六・一部分改正、昭六二规则17・旧第十条提前・一部分改正、平一三规则四八・平一八规则一・一部分改正)
附则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行旅病人行旅死亡人员及同伴使用规则(1902年11月训令甲第七十九号)废止。但是,本规则实施前救护的被救护者及处理的行旅死亡人,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附则(1961年规则第八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现在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的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附则(1968年规则第五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4年规则第二十号)
此规则自197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87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规则第四十八号)
此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规则第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另表
(昭四九规则二〇・全改)
费用项目 | 限额 |
住院费 出诊费 诊察费 药治费 诊断书费 | 根据生活保护法(1950年法律第一百四十四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出的金额 |
护理费 | 根据生活保护法规定的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金额 |
助产费 | 根据生活保护法生产补助基准额表的生育补助基准额 |
食品费 | 必要最少限度的实际费用 |
尸体看守人费 | 必要最少限度的实际费用。但是,看守人必须在两个人以内。 |
薪炭油费 | 必要最少限度的实际费用 |
被服寝具费 | 必要最少限度的实际费用 |
搬运人夫费 | 必要最少限度的实际费用。但是,人夫在两人以内。 |
埋葬费 | 根据生活保护法的葬礼补助基准额表的葬礼补助基准额 |
租房子费 小屋挂费 | 必要最少限度的实际费用 |
公告费 | 政府公报或一份报纸所需的最少限度的实际费用 |
(昭36规则8・全改、昭62规则17・一部分改正)
(昭36规则8·全改)
(昭36规则8·一部分改正)
(昭36规则8·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