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1970年11月30日
山梨县规则第六十四号
〔山梨县立劳动青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平一五规则30,改称)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1970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平一五规则30・一部分改正)
(指定管理者指定的申请)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申请,必须在指定管理者指定申请书(附记样式)中附加以下文件并提交。
一事业计划书
二收支计划书
三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四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五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六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七知事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八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七规则二九・全改)
附则
此规则自197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76年规则第二十五号)
此规则自197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77年规则第一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1年规则第一六号)
此规则自198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84年规则第三一号)
此规则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规则第四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规则第四十四号)
此规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一号样式的修改规定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则(2003年规则第三十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立劳动青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以下称为“旧规则”。)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的预约以及根据旧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发行的回数券,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以下称为“新规则”。)视为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的预约以及根据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发行的回数券。
(山梨县立青少年会馆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的废止)
3山梨县立青少年会馆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1989年山梨县规则第二十三号)废止。
附则(2003年规则第八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发行的回数券,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前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发行的回数券。
附则(2005年规则第二十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以下项至附则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相关的经过措施)
3根据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七号)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在该条例实施日前,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的管理相关地方自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中规定的指定管理者的该指定申请书,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立青少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及附记格式的规定。
(平17规则29・旧第1号样式・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