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毒物及毒物取缔法施行细则

1956年四月二十六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十四号

山梨县毒物及毒物取缔法施行细则

(目的)

第一条毒物及毒物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三百三号)。以下简称“法”。)的实施,毒物及毒物取缔法施行令(1955年政令第二百六十一号)。以下称为“政令”。)及毒物及毒物取缔法实施规则(1951年厚生省令第四号。)以下简称“省令”。)除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指导人员的指定及指定证)

第二条政令第十三条第一号ロ或者chi或者第十八条第一号ロ、ni、ho或者he的规定想要接受指定的人,必须在指定申请书(第一号样式)中附加证明履历书以及资格或者身份的文件或者其照片,向知事提交。

第三条知事在接受了前条规定的申请书时,调查必要的事项,认为适当时,交付指定证(第二号样式)

(团体指定及指定证)

第四条根据政令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号或者第三项第一号的规定,在农业组织的团体中,想要接受知事指定的,必须在指定申请书(第三号样式)中附加规章以及特定毒物的储藏设备以及农地的略图,向知事提交。

(昭三六规则三·一部分改正)

第五条知事在接受了根据前条规定的申请书时,调查必要事项并认为适当时,交付指定证(第四号样式)

(出示指定证)

根据第六条第三条的规定被指定者(以下称为“实地指导员”。)进行实地指导时,应随身携带现场指导员指定证,如有相关人员请求,应出示。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返还指定证)

第七条根据实地指导员或第五条的规定被指定者(以下称为“特定毒物使用者”。)但是,失去该指定的资格及拒绝指定时,必须在指定证返还申请书(第五号样式)上附上指定证,迅速返还给知事。

(昭三七规则四二・全改)

(指定证的再交付)

第八条实地指导员或特定毒物使用者的法人代表,在撕破指定证、弄脏或丢失时,必须在指定证再交付申请书(第六号样式)上附上撕破或弄脏的指定证,向知事申请,并接受其再交付。

(昭三七规则四二・全改)

(指定证的书交换交付)

第九条实地指导员或特定毒物使用者的法人代表在指定证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指定证书交换交付申请书(第七号样式)中附加指定证向知事申请,并接受其改写。

(昭三七规则四二・追加)

(经由)

第十条根据本规则,向知事提交的文件必须经由所属保健所长。

(昭三七规则四二、旧第九条递下)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1年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1962年规则第四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9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07年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昭36规则3・全改、平6规则17・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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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3・全改、平19规则2・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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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3・全改、平6规则17・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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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3·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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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7规则42・全改、平6规则17・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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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7规则42・全改、平6规则17・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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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7规则42・追加、平6规则17・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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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毒物及毒物取缔法施行细则

1956年4月26日规则第24号

(2007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