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营养师法施行细则
1961年1月23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号
山梨县营养师法施行细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营养师法施行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营养师法(1947年法律第二百四十五号)。以下简称“法”。)营养师法施行令(1953年政令第二百三十一号)。以下简称“令”。)及营养师法实施规则(1948年厚生省令第二号。)以下简称“省令”。)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一令第一条第一项的申请书营养师许可申请书(第一号样式)
二令第三条第二项的申请书或者令第五条第一项的申请有关的申请书营养师名册订正·许可证改写交付申请书(第二号样式)
三令第四条第一项的申请书营养师名册注销申请书(第三号样式)
四令第六条第一项的申请相关的申请书营养师许可证再交付申请书(第四号样式)
(平一四规则一九・全改)
(通过文件)
第三条根据法、令、省令以及本规则向知事提交的文件,必须经由管辖住所地的保健所长。但是,县外居住者不在此限。
(平一四规则一九、一部改正)
附则
此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8年规则第二十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规则第一九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实施本规则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山梨县营养师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的申请书,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山梨县营养师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的申请书。
附则(2020年规则第五六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规定的格式的纸张,可以暂时调整所需的格式来使用。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出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
(平14规则19・全改、令2规则56・一部分改正)
(令2规则56·全改)
(平14规则19·全改)
(平14规则19・全改、令2规则56・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