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烹饪师法施行细则
1959年7月23日
山梨县规则第十二号
山梨县烹饪师法施行细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烹饪师法施行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厨师法(1958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以下简称“法”。)烹饪师法施行令(1958年政令第三百三号)。以下简称“令”。)以及烹饪师法实施规则(1958年厚生省令第四十六号。)以下简称“省令”。)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的规定为目的。
一履历书
二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人的证明文件
三省令第四条规定的设施或营业中从事烹饪业务2年以上者的该设施的负责人或营业主的证明书(设施长或营业主为厨师会其他烹饪相关团体的负责人的证明书)
四张照片(申请前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上半身及免冠照片,其大小为长六厘米,宽4.5厘米)
3知事或指定考试机关对厨师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知事交付时为第四号样式)。
(昭六三规则一、旧第三条提前、一部分修改、平一九规则四十九、平三一规则十、一部分修改)
(厨师考试的实施)
第三条厨师考试在知事或指定考试机关认为必要时实施,公告日期、地点其他。
(昭六三规则一、旧第四条提前、一部分修改、平三一规则十、一部改正)
(厨师名单)
第四条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厨师名册为第五号样式。
(昭六三规则一、旧第五条递上)
(申请书等的样式)
根据第五条令的规定向知事提交的申请书等格式,根据以下各号。
一令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修改名单的申请书第六号样式
二根据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取消名单登记的申请书第七号样式
三令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关于许可证交换交付的申请书第八号样式
四令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关于重新交付驾照的申请书第九号样式
五令第十四条第四项或者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关于返还驾照的文件第十号样式
(昭六三规则一、旧第六条提前、令二规则五六、一部分修改)
(通过文件)
第六条根据法、令、省令以及本规则向知事提交的文件,必须经由管辖住所地的保健所长。但是,县外居住者不在此限。
(昭六三规则一、旧第七条递上)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旧规则的废除)
2山梨县厨师条例实施规则(1955年5月山梨县规则第十九号)废止。
附则(1961年规则第八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现在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的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附则(1966年规则第三一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8年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四十九号)
本规则自学校教育法等部分改正法律(2007年法律第九十六号)实施之日起施行。
(施行日=2007年12月26日)
附则(2019年规则第十号)
本规则自201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规则第五六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规定的格式的纸张,可以暂时调整所需的格式来使用。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出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
删除第1号样式以及第2号样式
(昭63规则1)
(昭36规则8・全改、昭63规则1・平31规则10・一部分改正)
(昭36规则8・全改、昭63规则1・平31规则10・一部分改正)
(昭36规则8·一部分改正)
(昭36规则8·全改)
(昭36规则8·全改)
(令2规则56·全改)
(令2规则56·全改)
(昭36规则8·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