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卫生环境确保的法律实施细则

1981年5月9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一号

关于建筑物卫生环境确保的法律实施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建筑物的卫生环境确保的法律(1970年法律第二十号)。以下简称“法”。)及建筑物卫生环境确保相关法律实施规则(1971年厚生省令第二号)。以下简称“省令”。)的规定,规定法律及省令的实施所需的事项。

(特定建筑物使用开始申请等)

第二条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申报,必须根据特定建筑物使用开始申请(第一号样式)进行。

2根据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申报,必须根据特定建筑物变更(废止)申请(第二号样式)进行。

(注册申请书等)

第三条根据省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的申请,必须根据登记申请书(第三号样式)进行。

2根据省令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申报,必须根据变更(事业废止)申请(第四号样式)进行。

此规则自1981年5月10日起施行。

(1994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9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规则第九十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规则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规则第32号)

此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平6规则17・平22规则32・一部分改正)

图像

(平6规则17・平22规则32・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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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6规则17·部分修改)

图像

(平6规则17·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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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卫生环境确保的法律实施细则

1981年5月9日规则第31号

(2010年10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6篇生/第4章环境卫生/第1节
沿革信息
1981年5月9日 规则第31号
1994年3月31日 规则第17号
2000年3月31日 规则第90号
2006年3月30日 规则第1号
2010年8月31日 规则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