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卫生环境确保的法律实施细则
1981年5月9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一号
关于建筑物的卫生环境确保的法律实施细则如下规定。
关于建筑物卫生环境确保的法律实施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建筑物的卫生环境确保的法律(1970年法律第二十号)。以下简称“法”。)及建筑物卫生环境确保相关法律实施规则(1971年厚生省令第二号)。以下简称“省令”。)的规定,规定法律及省令的实施所需的事项。
(特定建筑物使用开始申请等)
第二条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申报,必须根据特定建筑物使用开始申请(第一号样式)进行。
2根据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申报,必须根据特定建筑物变更(废止)申请(第二号样式)进行。
(注册申请书等)
第三条根据省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的申请,必须根据登记申请书(第三号样式)进行。
2根据省令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申报,必须根据变更(事业废止)申请(第四号样式)进行。
附则
此规则自1981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则(1994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9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规则第九十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规则第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规则第32号)
此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平6规则17・平22规则32・一部分改正)
(平6规则17・平22规则32・一部分改正)
(平6规则17·部分修改)
(平6规则17·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