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硬币操作清洁营业设施卫生指导纲要
1984年3月8日
山梨县告示第一百一号
山梨县硬币操作清洁营业设施卫生指导纲要如下规定。
山梨县硬币操作清洁营业设施卫生指导纲要
(目的)
第一条本纲要通过规定营业者关于硬币操作清洁营业,通过规定营业者应遵守营业设施的构造设备等及卫生管理以及其适当的利用方法等的通知,从而导致硬币操作干洗营业引起的卫生上的障碍以防止发生,并有助于维持和提高公共卫生为目的。
(定义)
第二条在该纲要中,“硬币操作清洗营业”是指洗衣机、干燥机等洗涤所需的设备(作为共同洗涤设备,不包括设置在医院、宿舍等设施内的设备。)是指设立公共场所的营业。
2在这个纲要中,“营业者”是指经营硬币操作清洁营业的人。
3在这个纲要中,“营业设施”是指营业者为了经营硬币操作清洁营业而设置的设施。
(结构设备等的标准)
第三条营业者应努力使营业设施的结构设备等符合另表第一所示的结构设备等的基准。
(管理标准)
第四条营业人员应根据另表第二所示的管理基准,对营业设施进行卫生管理。
(使用方法等的周知)
第五条营业者关于营业设施的使用方法等,必须将另表第三所示的事项公布在营业设施内的显眼场所,努力让利用者知道。
(营业设施的开设申请及确认等)
第六条打算开设营业设施的人(以下称“开设者”。)是将开设申请书(第一号样式)管辖营业设施地址的保健所长(以下简称“保健所长”。)中提出。
3根据前款规定领取确认证的营业者,应在营业设施内的显眼场所出示确认证。
(进入调查等)
第七条保健所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得到营业者的同意,让相关人员进入营业设施,调查该大纲规定的事项的遵守情况。
2保健所长认为营业设施不符合该纲要规定的事项时,对该营业设施的营业者进行该营业设施的改善其他必要的指导。
(台帐)
第八条保健所长必须制作营业设施台帐(第五号样式),并对其进行整理保管。
附则
1本告示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
2实施该告示时,拥有现在开设的营业设施的营业者,应在该告示实施之日起至1984年6月30日之间,向保健所长提交以另行规定格式的申报。
附则(2023年告示第二九四号)
此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另表第1(第3条相关)结构设备等的基准
1营业设施根据隔壁等划分为各部分,且构造是从外部容易看到的构造,与其他营业设施及居住设施等进行划分。
2营业设施应考虑设置的洗衣机及干燥机的台数以及与之相应的利用人数及附带设备,具有不影响使用者作业等的面积。
此时,营业设施的地板面积(Q)应根据设置的洗衣机及干燥机的台数(n),最好在以下公式计算出的面积(m2)以上。
Q(m2)=5.5+1.2n
3营业设施必须是能够充分进行采光、照明及换气的结构。
4营业设施的结构是可以将干燥机、热水设备等排出燃烧气体等排出到户外的结构。
5营业设施内的地板及腰部应使用不渗透性材料。
另外,地面应为排水及清扫容易进行的结构。
6营业设施内应配备流水式洗手设备。
7水洗洗涤的机器(以下称为“洗衣机”。)的营业设施,最好具备能获得60°C以上热水的设备。
8使用有机溶剂洗涤的机器(以下称为“干洗用洗衣机”。)的营业设施如下:
(1) 干洗用洗衣机必须是密封式的。
(2) 除干洗用洗衣机上附带气化溶剂冷却回收装置外,应附设有机溶剂回收装置。
(3) 在营业设施内的适当位置,应具备整体换气设备或局部排气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也要充分考虑对营业设施周边的影响。
9在营业设施内设置厕所时,应通过洗涤场所和隔壁等隔开。
10在营业设施内备有食品自动贩卖机等与直接洗涤无关的仪器等时,应设置在不影响使用者洗涤作业的场所。
11营业设施内应配备放入废弃物等的专用容器。
另表第2(第4条关系)管理基准
(令5告示294·一部分改正)
1卫生管理负责人等的选任
(1) 为了卫生地管理营业设施及设备,应针对各营业设施制定卫生管理负责人。
(2) 卫生管理负责人必须是常驻在该营业设施或在附近,必要时,可以立即进行该营业设施及设备管理业务的人员。但是,活用数字技术等,如果有必要,可以立即进行该设施及设备的管理业务,则不受此限制。
(3) 卫生管理负责人在确保营业设施及设备卫生所需的措施的同时,对使用者,对另表第3所示事项进行适当的指导意见。
(4) 关于设置干洗用洗衣机的营业设施,有机溶剂管理负责人(卫生管理负责人兼任可以兼任)规定,进行洗衣机中的溶剂调整、防止气化溶剂泄漏的检查等有机溶剂的管理及设施环境的适当维护工作。
(5) 应将卫生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公布在营业设施内的显眼场所,建立能够迅速应对使用者要求的体制。
2应采取的措施
(1) 营业设施内应每天清扫,努力保持清洁,根据需要进行营业设施或设备的维修等,避免卫生上的障碍。
(2) 营业设施内及其周边应始终保持排水良好。
(3) 营业设施内及其周边应保持老鼠、昆虫等不生存的状态。
(4) 营业中的营业设施要充分采光和照明,经常努力维持适当的照度。
在这种情况下,各作业方面的照度最好在300Lux以上。
(5) 营业中的营业设施内要充分换气。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CO2浓度在1000ppm以下,且CO浓度在10ppm以下。
(6) 换气设备应适当进行检查及清扫。
(7) 洗衣机、干燥机等机械设备应经常进行维护检查,以使其正常运转。
(8) 洗衣机、干燥机、容器等洗涤物接触的部分以及洗衣机、干燥机的盖子、门的手等使用者经常接触的部分,应每天进行清洗或清扫,并适当使用氯剂、表面活性剂的消毒液进行消毒。
(9) 洗衣机的转翼、干燥机的胶片机等应适当地除去线屑、污物等并清洗。
(10) 清扫用具及消毒药品应保存在专用场所或容器中。
(11) 经常检查干燥后的干燥温度,努力维持规定的温度,注意防止事故发生,适当的干燥温度根据衣服等的种类和材料而不同,但一般最好在60°C以上)
(12) 洗手设备及洗衣机的用水最好是符合自来水法(1957年法律第177号)的水质基准符合的水。)
(13) 对于设置干洗用洗衣机的营业设施,应采取以下措施。
洗衣用的溶剂应使用清洁的有机溶剂,为了保持清洗效果,应经常适当调整洗涤剂浓度等。
i为了净化溶剂而使用的胶片等,由于反复使用,溶剂中溶出或分散的污垢、细菌等的吸附、除去能力下降,所以应适当更换新的东西,经常得到清洁的溶剂。
u废弃含有已使用的胶片等有机溶剂的产品时,应放入专用盖子的容器中,妥善处理。
为了防止有机溶剂从干洗用洗衣机中漏出,应经常进行检查整顿。
特别是要注意洗涤物进出口门的包装部分漏出。
o在营业中的营业设施内,应努力将气化的有机溶剂排出到户外。
卡有机溶剂必须放入密闭容器中,保存在专用的保管库中,上锁,并在其保管及处理上时,应充分注意安全卫生。
另表第3(第5条关系)
1使用上必要的事项
(1) 洗衣机、干燥机、热水设备等的使用方法等。
(2) 关于衣服等洗涤物的种类及与材料相应的洗涤或干燥的可否以及洗涤或干燥时的注意事项。
特别是沾有油的洗涤物干燥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a事先充分去除油。
i不要过度填塞。
干燥后应充分放冷。
(3) 对于设置干洗用洗衣机的营业设施,应注意使用有机溶剂的种类、该有机溶剂对人体的作用其他干洗用洗衣机的处理上的注意事项等。
2营业设施及设备的污损防止等相关事项
(1) 洗涤前后手指的清洗等相关事项。
(2) 营业设施及设备的污损防止。
(3)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或与之接触者禁止洗涤穿的衣服。
(4) 关于禁止洗涤附着有尿的尿布、运动鞋、动物的地毯等(不包括设置专门洗涤这些的洗衣机的情况。此时,应填写该意思。)。
(5) 为了保持其他营业设施的卫生及确保安全,应向用户请求协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