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公害纠纷处理手续所需费用等相关条例
1971年一月一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号
山梨县公害纠纷处理手续所需费用等相关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公害纠纷处理手续所需费用等相关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公害纠纷处理法(1970年法律第一百八号)。以下简称“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仲裁、调停或仲裁程序所需的费用以及根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知事的调停或仲裁的申请或者根据法第二十三条之四第一项的规定参加的申请(以下称为“参加的申请”)的情况下的手续费。
(昭五十条例一三・平一二条例四四・一部改正)
(当事人不承担的费用)
第二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条例规定的费用如下所示。
一公害纠纷处理法施行令(1970年政令第二百五十三号)。以下简称“令”。)第十六条规定向参考人或鉴定人支付的铁路费、船费、车费、住宿费、旅行杂费或鉴定费
二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文件或物件的提交相关费用
三个临时委员、调停委员、仲裁委员或职员出差所需的铁路费、船费、航空费、车费、住宿费或旅行杂费
四调用或送达的邮费或电信费
(昭五十条例一三・平一七条例二四・一部改正)
区分 | 要求调停或仲裁事项的价格 | 金额 |
调停 | 百万日元以下的情况 | 千日元 |
超过百万日元且不到一千万日元的情况 | 千日元中超过百万日元的部分每达到一万日元就加七日元的金额 | |
超过1千万日元且不到一亿日元的情况 | 七千三百日元中超过一千万日元的部分每达到一万日元就加六日元的金额 | |
超过一亿日元的情况 | 六万千三百日元中超过一亿日元的部分每达到一万日元就加五日元的金额 | |
仲裁 | 百万日元以下的情况 | 两千日元 |
超过百万日元且不到一千万日元的情况 | 两千日元中超过一百万日元的部分每达到一万日元就加二十日元的金额 | |
超过1千万日元且不到一亿日元的情况 | 每两万日元中超过一千万日元的部分每达到一万日元就加十五日元的金额 | |
超过一亿日元的情况 | 十五万五千日元中超过一亿日元的部分每达到一万日元就加十日元的金额 | |
参加申请 | 根据调停项计算得到的金额 |
2前款要求调停或仲裁事项的价格,按申请主张的利益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计算价格时,其价格为五百万日元。
3根据令第六条的规定增加要求调停的事项的价格时,必须缴纳相当于增加后的价格应缴纳的手续费的金额和相当于申请时缴纳的手续费金额的差额的金额。
(昭五十条例13、昭六二条例五、平一二条例四四、平一九条例七〇、一部改正)
(手续费减免或延期缴纳)
第四条知事认为申请调停或仲裁的人因贫困而没有缴纳前条手续费的能力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该手续费,或者缓期其缴纳。
2欲根据前款规定的手续费减轻或免除或延期缴纳者,必须根据知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
(昭五十条例一三・平一二条例四四・一部改正)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0年11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75年条例第一三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7年条例第五号)
本条例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条例第四十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条例第二十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条例第七十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