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空罐等散射防止条例

1984年3月27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号

山梨县空罐等防止散射的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空罐等散射防止条例

(目的)

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是,县民、经营者、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者、市町村、县等一体,通过推进空罐等的散乱防止,促进环境美化,保护舒适的环境。

(定义)

第二条本条例中,以下各号所示用语的意义,分别根据该各号规定。

收纳一空罐等饮料的罐子及瓶子。

二县民等县民、旅行者及滞留者。

经营者饮料收纳的罐子或瓶子(以下称为“饮料容器”。)的制造或销售者,饮料容器中收纳的饮料(以下称为“容器饮料”。)的制造或销售者或销售装容器饮料的自动贩卖机的人。

观光业者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三十八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旅馆、酒店营业、旅行业法(1952年法律第二百三十九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旅行业其他观光相关事业的人。

(平三十条例一九、一部改正)

(县民等的责任)

第三条县民等不得随意丢弃空罐等。

2县民等在努力防止空罐等散乱的同时,县及市町村实施的措施(指防止空罐等散乱的措施。以下相同。)协助。

(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经营者有责任在采取防止空罐等散乱的必要措施的同时,协助县和市町村实施的措施。

(占有人等的责任)

第五条占有或管理土地或建筑物的人(以下称为“占有者等”。)为了防止其占有或管理的土地或建筑物中的空罐等散乱,有责任在经常采取环境整备等必要措施的同时,协助县和市町村实施的措施。

(旅游业者的责任)

第六条为了防止空罐等散乱,游客应采取对游客等采取启发其他必要措施,并协助县及市町村实施的措施。

(市町村的责任)

第七条市町村根据县实施的措施,有责任制定并实施符合地区自然、社会条件的适当措施。

(县的责任)

第八条县有责任制定防止空罐等散乱的综合且广域的措施,并实施。

2县为了有效实施防止市町村实施的空罐等散乱的措施,将努力对提供其他进行援助。

(平一二条例四四·一部改正)

(基本方针)

第九条知事为防止空罐等散乱的基本方针(以下称为“基本方针”。)

2基本方针规定了以下各号所示的事项。

关于防止空罐等散乱的基本事项。

关于空罐等防止散射协定。

空罐等防止散射重点地区。

空罐等散射防止模型市町村。

民等意识的启发和提高。

民、经营者等自主活动的助长。

其他必要事项

3知事在制定基本方针时,应事先听取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有学识经验者的意见。

4知事在制定基本方针时,将予以公布。

5前两项的规定适用于基本方针的变更。

(环境美化日的设定)

第十条为了加深县民对防止空罐等散乱的理解和关心,将五月三十日作为环境美化日。

(空罐等散射防止协定)

第十一条知事认为有必要防止空罐等散乱时,应与经营者、经营者团体其他相关人员就以下各号所示事项,签订防止空罐等散乱的协定。

关于防止一空罐等散乱的县民等意识的启发和提高。

空罐等回收服务活动团体的培养其他县民、经营者等进行的自主活动的助长。

于三县及市町村实施的措施的合作。

其他必要事项

(建议或指导)

第十二条知事认为有必要防止空罐等散乱时,可以对经营者及占有者等进行必要的建议或指导。

(空罐等防止散射重点地区的指定)

第十三条知事认为特别有必要防止空罐等散乱的地区称为空罐等散射防止重点地区(以下称为“重点地区”。)

2知事在制定前款规定时,应事先听取相关市町村长的意见。

3知事在重点地区内,在相关市町村其他的相关人员的协助下,为了防止空罐散乱,将实施先导性事业的其他有效措施。

4重点地区相关的经营者及占有者等应配合县的政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空罐等散乱。

5知事认为,在重点地区内,空罐等明显散乱,损害舒适环境的情况下,经营者及占有者等可以容易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空罐等散乱的必要措施,但认为没有进行时可以劝告这些人不应该采取该措施。

(平一二条例四四·一部改正)

(委任)

第十四条关于本条例实施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条例第四十四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条例第一九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山梨县空罐等散射防止条例

1984年3月27日条例第5号

(2018年6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