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观光设施整备费补助金交付规程
1963年7月25日
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四十号
山梨县观光设施整备费补助金交付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观光设施整备费补助金交付规程
(补助金发放对象)
第二条补助金发放的对象是根据山梨县观光振兴计划,整备以下设施的市町村及观光协会其他知事认为适当的团体。
一路
二园地
三休息舍
四公共厕所
五避难小屋
六停车场
七供水设施
除八前各号外,知事认为必要的东西
(补助金的金额)
第三条补助金的金额在下表上栏所示的设施建设费用中,乘以该下栏所示比率得到的金额以内,作为知事认可的金额。但是,知事特别认可的情况不在此限。
公共厕所 | 十分之六 |
休息楼(同时设置公共厕所的设施。)避难小屋及停车场 | 二分之一 |
道路、园地、休息楼(不同时设置公共厕所的。)及供水设施其他等类似设施 | 三分之一 |
2收购用地等所需经费不计入前款费用。
(昭三九告示七八・一部分改正)
一事业计划书(第二号样式)
二岁入岁出预算书(第三号样式)
三市町村议会需要表决的,请提交决议书的副本
四设计书及设计图
五土地等需要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者同意的,需填写承诺书的复印件
六前除各号外,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补助金交付条件)
第五条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补助金交付条件如下所示。
一要进行辅助事业所需经费的分配或变更辅助事业的内容时,应得到知事的批准。
二要变更辅助事业合同内容时,应得到知事的批准。
三要中止或废止辅助事业时,应得到知事的批准。
四辅助事业在预定期间内无法完成或辅助事业难以执行时,应迅速向知事报告并接受指示。
除获得五知事批准的情况外,通过辅助事业取得或增加了效用的设施(以下本条中称为“设施”。)在知事另行规定的期间内,不得违反补助金的交付目的使用,将管理或运营委托给其他人或转让、交换、贷款或提供担保。
六在前一期内中止或废止设施的使用,或者转移、拆毁设施,或者打算进行设施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扩建或者改装时,必须得到知事的批准。
七个设施因天灾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灭失或破损,或形容发生变化时,应迅速向知事报告。
(完成申请书的提交)
第六条收到补助金交付通知的人,在完成规定的事业时,必须迅速在观光设施补助事业完成报告(第四号样式)上附上照片提交给知事。
(补助金的交付)
第七条知事根据前条规定的申报,认定事业的实际成绩符合补助金交付决定的内容以及知事附加的条件时,交付补助金。
一项事业实绩书(第六号样式)
二收支结算书(第七号样式)
除三前各号外,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文件的提交方法)
第九条根据本规程向知事提交的文件,市町村必须通过所属的地方县民室,其他的团体必须经由所属的市町村及地方县民室。
(昭四三告示三三・一部分改正)
附则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山梨县观光振兴计划,在该计划确定之前,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附则(1964年告示第七八号)
此告示自196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68年告示第三三三号)
此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观光设施整备费补助金交付规程废止告示
2007年3月29日
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八号
山梨县观光设施整备费补助金交付规程(1963年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四十号)废止。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该告示废止前的山梨县观光设施整备费补助金交付规程(以下简称“旧规程”。)的补助金,旧规程在该告示实施后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