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青少年就业准备金贷款条例

1959年1月5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号

山梨县青少年就业准备金贷款条例如下公布。

山梨县青少年就业准备金贷款条例

(目的)

第一条本条例包括青少年通过公共职业安定所或学校的介绍就业(包括进入公共职业训练设施的情况)。以下相同。)的情况下,通过贷款为就业准备必要的准备而提供资金,以促进经济独立和稳定生活为目的。

(昭三五条例四七·一部分改正)

(贷款对象)

第二条就业准备金(以下简称“贷款”。)是向符合以下各号的人员贷款。

未满二十岁。

要做好就业准备是很困难的。

通过贷款确实能就业,并且可以保证将来生活的安定。

(连带保证人)

第三条欲接受贷款贷款者,应当建立连带保证人。

2前款的连带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各号所示的要件。

二十岁以上。

必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市町村民税。

在同一市町村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独立生活的户主具有保证能力。

(贷款的限度等)

第四条贷款的限度、偿还期限、静止期和偿还方法如下。

贷款金额

偿还期限

静止期间

偿还方法

备注

十、〇〇〇日元以内

静止期过后两年以内

就业者六个月

月付款或暂时偿还。但是,可以提前偿还。

无利息。

进入公共职业训练设施的人一年六个月

(昭三五条例四七·一部分改正)

(贷款决定)

第五条知事在接受贷款贷款申请时,应迅速审查内容,决定贷款是否适合以及贷款金额等,并通知本人。

(贷款返还)

第六条知事在接受贷款贷款的人承认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管第四条的规定如何,都可以随时返还贷款的全部或一部分。

因虚假申请而借入贷款时。

没有二成业的希望的时候。

贷款用于目的外时。

贷款不返还时。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时。

(延期偿还及减免)

第七条知事认为接受贷款贷款的人死亡或患病、负伤或灾害导致偿还贷款明显困难时,可以缓期或减免贷款。

(委任)

第八条关于本条例实施的必要事项由知事另行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0年条例第四七号)

本条例自196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青少年就业准备金贷款条例

1959年1月5日条例第2号

(1960年12月28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7篇工商劳动/第3章动/第3节职业安定
沿革信息
1959年1月5日 条例第2号
1960年12月28日 条例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