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青少年就业准备金贷款条例
1959年1月5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号
山梨县青少年就业准备金贷款条例如下公布。
山梨县青少年就业准备金贷款条例
(目的)
第一条本条例包括青少年通过公共职业安定所或学校的介绍就业(包括进入公共职业训练设施的情况)。以下相同。)的情况下,通过贷款为就业准备必要的准备而提供资金,以促进经济独立和稳定生活为目的。
(昭三五条例四七·一部分改正)
(贷款对象)
第二条就业准备金(以下简称“贷款”。)是向符合以下各号的人员贷款。
未满一二十岁。
二要做好就业准备是很困难的。
三通过贷款确实能就业,并且可以保证将来生活的安定。
(连带保证人)
第三条欲接受贷款贷款者,应当建立连带保证人。
一二十岁以上。
必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市町村民税。
三在同一市町村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独立生活的户主具有保证能力。
(贷款的限度等)
第四条贷款的限度、偿还期限、静止期和偿还方法如下。
贷款金额 | 偿还期限 | 静止期间 | 偿还方法 | 备注 |
十、〇〇〇日元以内 | 静止期过后两年以内 | 就业者六个月 | 月付款或暂时偿还。但是,可以提前偿还。 | 无利息。 |
进入公共职业训练设施的人一年六个月 |
(昭三五条例四七·一部分改正)
(贷款决定)
第五条知事在接受贷款贷款申请时,应迅速审查内容,决定贷款是否适合以及贷款金额等,并通知本人。
一因虚假申请而借入贷款时。
没有二成业的希望的时候。
三贷款用于目的外时。
四贷款不返还时。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时。
(延期偿还及减免)
第七条知事认为接受贷款贷款的人死亡或患病、负伤或灾害导致偿还贷款明显困难时,可以缓期或减免贷款。
(委任)
第八条关于本条例实施的必要事项由知事另行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0年条例第四七号)
本条例自196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