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农业协同组合检查规则

1959年8月31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十二号

山梨县农业协同组合检查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农业合作社法(1947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二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称为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农业合作社中央会(以下简称“工会”)。)的健康发展和为了谋求会员和会员的利益而进行的检查,以规定必要事项为目的。

(检查)

第二条检查应针对以下事项进行。

检查时所属业务年度的业务运营及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上年度结算情况

根据需要,上一年度的业务及财产状况

(检查员)

第三条检查由检查员进行。但是,有时会让辅助人员在检查员的指挥下从事该检查。

2前款的检查员由知事命令。

(昭三四规则三八·一部改正)

(检查场所及对象)

第四条检查应在工会的事务所、事业场所、仓库其他工会的业务相关场所进行账簿、物件、证据文件、业务记录等。但是,有不得已的情况时,不在此限。

(文件的制备)

第五条检查员可以要求工会制作以下文件。

估算表

役职员笔录

主要帐目表

其他认为必要的文件

(无通告,最近检查原则)

第六条检查原则上不事先通知,并且根据情况将检查时最近的日期定为检查基准日。

(携带检查员证)

第七条检查员在检查时,必须携带附记格式的检查员证,在相关人员要求时,必须出示。

(监查会)

第八条检查必须有理事、参事、会计主任其他的负责人中有一人以上在场。

2检查时,监事必须协助检查员。

(办公时间内检查的原则)

第九条检查应在工会的办公时间内进行。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得到负责人的同意时,不在此限。

(外部调查)

第十条检查员在检查上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会员或会员其他的客户或退休的役员其他的相关人员提交任意说明、答辩或书面提交。

(当地讲评)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时,必须对董事进行检查结果的概要进行讲评,努力让董事迅速纠正其缺陷,并延长其优点。

(检查结束后的措施)

第十二条检查员在检查结束后,必须迅速向知事提交附有意见的检查报告书,并办理向工会交付检查书的手续。

2工会对于需要根据前款检查书进行改善整理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前向知事提交回答书。

3在前款的回答书中,必须附加理事会议事录的照片以及监事的意见书。

(保密)

第十三条检查员不得在未经上司许可的情况下将通过检查得知的秘密泄露到外部,或自行利用。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9年1月29日规则第38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1年3月10日规则第八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现在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的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昭36规则8·全改)

图像

山梨县农业协同组合检查规则

1959年8月31日规则第22号

(1961年3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