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病菌害虫等驱除的农业药剂交付纲要
1951年3月1日
山梨县告示第五十号
粮食增产兴农运动伴随的病菌害虫等驱除预防的农业药剂交付纲要如下规定。
关于预防病菌害虫等驱除的农业药剂交付纲要
为了确保第一粮食增产,每年在预算范围内由县购买的关于预防病菌害虫等驱除的农业药剂(以下称为“农药”。)根据这个纲要,町村(市的话是地区办事处,以下相同。)或者发给以町村为区域的团体。
第二农药的交付者,必须向知事提交格式第一的申请书。
接受第三农药发放的,不得用于以町村或町村为区域的团体进行的共同防治以外的目的。
接受第四农药交付的,在获得交付的农药相关项目结束的同时,必须根据样式二向知事提交防除实施报告书。
第五农药交付的,在与接受农药交付的数量相比使用数量少的情况下,必须归还其剩余量。
第六条根据该纲要向知事提交的文件,町村为所属病虫防治所长,地区办事处为市长。
(昭三〇告示三六四・昭四三告示三三・一部分改正)
附则(1955年告示第三六四号)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5年11月16日起适用。
2本规程实施时,根据以往的规程及纲要规定的手续其他的行为,视为根据本规程的修改规定办理的手续其他的行为。
附则(1961年告示第五一号)
1此告示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实施该告示时,根据该告示修改前的告示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该告示修改后的告示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附则(1968年告示第三三三号)
此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昭36告示51・全改)
(昭36告示51・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