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陡坡崩塌引起的灾害的法律实施细则

1970年1月13日

山梨县规则第七号

关于防止因陡坡崩塌而引起的灾害的法律实施细则如下规定。

关于防止陡坡崩塌引起的灾害的法律实施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防止因陡坡崩塌而造成的灾害的法律(1969年法律第五十七号)。以下简称“法”。)的实施,除有关防止因陡坡崩塌而引起的灾害的法律实施令(1969年政令第二百六号)以及关于防止因陡坡地区崩溃而引起的灾害的法律实施规则(1969年建设省令第四十八号)中规定的事项外,还规定了必要事项。

(指定陡坡崩塌危险区域)

根据第二条法第三条的规定指定,是针对符合以下任一号的陡坡地区中有可能崩塌的地方进行的。

陡坡地高度在五米以上

因陡坡崩塌而产生危害的人家有五户以上或有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旅馆等的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追加)

(许可申请)

第三条欲获得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许可者,必须在陡坡崩塌危险区域内行为许可申请书(第一号样式)中附加以下各号所示的文件向知事申请。

记载了一个想要获得许可的行为概要的文件以及表示该行为的场所的位置图(缩尺五万分之一的)

欲获得许可行为场所的实测平面图(缩尺千分之一以上的)及实测纵横截面图(缩尺二百分之一以上的)

是表示在与获得许可的行为有关的土地上进行该行为有权限,或者有可能取得权限的文件

想要获得许可的行为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时,有该利害关系的人的承诺书(如果得不到承诺书,则其理由书)

记载了除获得许可的行为以外的影响及其对策概要的文件

前各号所示以外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旧第二条递下)

(许可更新申请)

根据第四条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获得许可者(以下称为“获得许可者”。)在该许可期满后继续进行该许可相关行为时,必须在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三十天前在陡坡崩塌危险区域内行为更新许可申请书(第二号样式)中附加前条第四号所示的文件向知事申请。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旧第三条递下)

(法第七条第三项的申报)

第五条欲申报法第七条第三项的人员,必须根据陡坡崩塌危险区域内行为报告(第三号样式)向知事申报。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旧第四条递下)

(变更等的申报)

第六条获得许可者,在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必须从符合该条件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陡坡崩塌危险区域内行为许可变更等申请(第四号样式)向知事申报。

变更一个住址或姓名或名称时。

中止或废止与许可有关的行为时。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旧第五条递下)

(工程施行报告)

第七条根据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申报的人员,必须根据陡坡地崩塌防止工程实施报告(第五号样式)向知事申报。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一部改正)

(身份证)

第八条法第五条第五款(包括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适用的情况)的规定,想要进入的人携带的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书为入内调查(入内检查)(第六号样式)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一部改正)

(损失补偿)

第九条法第五条第九款(包括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适用的情况)或者根据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打算协商损失补偿的人,必须向知事提交损失额报价单(第七号样式)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一部改正)

(台账的保管)

根据第十条法第三条的规定,被指定为陡坡崩塌危险区域的土地以及根据法第二条的规定的陡坡防止设施的台帐(第八号样式),保存在县土整备部砂防课及所属的建设事务所保管。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平一三规则三四、平一八规则一、平二〇规则五、一部改正)

(提交文件)

第十一条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向知事提交的文件,必须提交给所属的建设事务所。

2前款文件的提交份数为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平一二规则一一四・平一三规则三四・平一八规则一・一部改正)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规则第一14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规则第三四号)

此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规则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规则第五号)

此规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平12规则114·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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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2规则114·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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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2规则114·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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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2规则114·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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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2规则114·旧第6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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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2规则114·旧第7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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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2规则114·旧第8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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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2规则114·旧第9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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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陡坡崩塌引起的灾害的法律实施细则

1970年1月13日规则第7号

(2008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