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益重税制度及长期转让所得税特例制度有关的优良住宅认定事务处理规则

1980年3月31日

山梨县规则第十三号

土地转让益重税制度及长期转让所得税特例制度有关的优良住宅认定事务处理规则

土地转让益重课税制度相关的优良住宅认定事务处理规则(1974年山梨县规则第二十五号)全部修订。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租税特别措施法(1957年法律第二十六号)。以下简称“法”。)第二十八条之四第三项第六号、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二项第十五号ni、第六十二条之三第四项第十五号ni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号的规定的认定事务,规定必要的事项。

(平一二规则30・平一五规则二五・平一五规则八八・平一六规则二六・平一八规则二一・一部分改正)

(认定申请手续)

第二条法第二十八条之四第三项第六号、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二项第十五号ni、第六十二条之三第四项第十五号ni或者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号的规定的认定(以下称为“优良住宅认定”)的人,必须在住宅的新建工程完成后向知事提交优良住宅认定申请书(第一号样式)但是,基于法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二项第十五号ni或者第六十二条之三第四项第十五号二的规定的认定申请,在住宅的新建工程开始后,且工程进展顺利到可以认定的程度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工程完成前进行。

2在前款的申请书中,必须附加以下图书。

批用于新建住宅用地的一团宅地(以下称为“一团宅地”。)的面积表

一团宅地的土地登记事项证明书

一团宅地的附近示意图、方位、道路、目标地物以及一团宅地的面积计算上必要的事项、各用地的区分、记载了各房屋位置的图纸中缩尺六百分之一的东西

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一号)第六条第四项或者第六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的确认完毕证或者其副本(仅限于必须接受根据同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的确认的情况。下期相同。)

建筑基准法第七条第五项或者第七条之二第五项的规定的检查完毕证或者其副本(在住宅的新建工程完成前进行基于法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二项第十四号ni或者第六十二条之三第四项第十四号二的认定申请在住宅的新建工程完成前进行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申请者根据宅地建筑交易业法(1952年法律第一百七十六号)的资格、设计者及工程监理者的建筑师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二号)的资格以及工程实施者建设业法(1949年法律第一百号)的资格相关申报书

板面积计算书各户及各层,除了供居住的部分和供居住用的部分以外的部分分开,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区别、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区别、延床面积、各层的地板面积、共用部分占房屋的延床面积的比率其他住宅的居住用记载了计算部分所需的事项

各层平面图方位、房间布局、各房间的用途、墙壁的位置及种类、厨房等设备以及记载了地板面积计算上必要事项的图中,比例尺百分之一的

台所、水洗厕所、洗漱设备、浴室及收纳设备的说明书及图纸

配置图方位、地基的边界线、用地内房屋及附属房屋的位置以及记载了用地面积计算所需事项的图中,比例尺三百分之一的

十一用地面积计算书

十二承包合同其他的文件或复印件,作为住宅建筑费的证明

十三建筑费计算书、总建筑费及其细目(按主体工程、特殊基础工程及各附属设备工程,按照1979年建设省告示第七百六十八号第三第四号规定的建筑费中包含的费用和不包含的费用的区别来记载。)、承包合同与其他文件有关的说明以及每平方米的建筑费相关事项的

十四前各号所示以外被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二规则30・平一五规则二五・平一五规则八八・平一六规则二六・平一七规则二八・平一八规则二一・一部改正)

(认定申请手续的特例)

第三条住宅的新建工程开始后,在工程完成前,根据法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二项第十五号ni或者第六十二条之三第四项第十五号ni的规定获得认定者,在新建工程完成后,根据法第二十八条之四第三项第六号或者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号的规定必须接受认定的人,在附记样式第十五条第十五项或者第十五号或者第六号或者第六号或者第六号或者第六号或者第六号的认定的第六号或者第六号的认定的认定的认定的第六号或者第五项或者第五项或者第五项的第六项或者第六号或者第六项或者第六号或者第五项或者第五项或者第五项或者第五项的第六项或者第六项或者第

2在前款的申请书中,必须附加以下图书。

建筑基准法第七条第五项或者第七条之二第五项规定的检查完毕证或者其复印件

根据法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二项第十五号ni或者第六十二条之三第四项第十五号二的规定获得认定后的设计上的变更事项等相关文件

前各号所示以外被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二规则30・平一五规则二五・平一五规则八八・平一六规则二六・平一八规则二一・一部分改正)

(认定标准)

第四条知事在申请优良住宅认定的情况下,该申请所涉及的住宅的新建不符合1979年建设省告示第七百六十八号规定的基准时,或者认定该申请手续违反了本规则的,不予认定。

(平一二规则30・一部分改正)

(认定书的交付)

第五条知事在进行优良住宅认定的情况下,颁发认定完毕证(第二号样式)

(申请书等的提交份数)

第六条根据本规则规定的优良住宅认定申请书及其附件的提交份数分别为正本一部分及副本一部分。

(平一二规则三十、旧第七条递上、一部改正)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规则第十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规则第三十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规则第二十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规则第八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规则第二十六号)

此规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规则第二十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规则第二一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元规则10・平12规则30・平15规则25・平15规则88・平16规则26・平18规则21・一部分改正)

图像图像图像

(平12规则30・平15规则25・平15规则88・平16规则26・平18规则21・一部分改正)

图像

土地转让益重税制度及长期转让所得税特例制度有关的优良住宅认定事务处理规则

1980年3月31日规则第13号

(2006年3月30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0篇木/第8章宅/第1节
沿革信息
1980年3月31日 规则第13号
1989年3月27日 规则第10号
2000年3月29日 规则第三十号
2003年3月27日 规则第25号
2003年12月19日 规则第88号
2004年3月31日 规则第26号
2005年3月28日 规则第28号
2006年3月30日 规则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