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费负担教职员的分限及惩戒相关条例

1956年10月1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十三号

山梨县费负担教职员的分界及惩戒相关条例如下公布。

山梨县费负担教职员的分限及惩戒相关条例

根据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1956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町村立学校职员工资负担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五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的职员的分界及惩戒,由县的条例规定的事项根据山梨县职员的例子。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费负担教职员的分限及惩戒相关条例

1956年10月1日条例第53号

(1956年10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2篇育/第2章人/第1节
沿革信息
1956年10月1日 条例第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