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教养规则
1955年3月3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二号
〔山梨县警察教养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警察教养规则
(平五公委规则八,改称)
(宗旨)
第一条山梨县警察职员(以下简称“警察职员”。)的警察教养,除了警察教养规则(2000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三号)中规定的以外,还根据这个规则的规定。
(平五公委规则八·平一三公委规则八·一部分修改)
(警察教养的方针)
第二条警察教养以尊重个人及职务相关的伦理为基调,通过品性的陶、学术及实务的学习以及体力的磨练,为培养适合警察职员的人格以及强化警察能力做出贡献。
(平五公委规则八·平一三公委规则八·一部分修改)
(警察教养的实施负责人)
第三条警察教养的实施责任人是山梨县警察本部长(以下简称“本部长”。)。
(平五公委规则八·全改)
(警察教养的实施细目)
第四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警察教养的实施必要事项由本部长规定。
(平五公委规则八、全改、平一三公委规则八、旧第五条递上)
附则
此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5年3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65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5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80年公委规则第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80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93年公委规则第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公委规则第八号)
此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