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业者及警卫员的护身用具的手机禁止及限制相关规则
1972年11月1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五号
根据警备业法(1972年法律第一百十七号)第十条的规定,〔关于警备业者及警卫员的护身用具的手机的禁止、限制的规则〕如下规定。
警备业者及警卫员的护身用具的手机禁止及限制相关规则
(昭五八公委规则二・改称)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根据警备业法(1972年法律第一百七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有关警备业者及警卫员的护身用具的手机禁止、限制的事项。
(昭五八公委规则二・平一七公委规则20・一部分修改)
(禁止携带手机的护身用具)
第二条警备业者及警卫员在进行警备业务时不得携带的护身用具仅限于以下护身用具(仅限于没有尖锐部位的用具。)以外的东西。
三刺股
四非金属制之盾
(平二一公委规则七·全改)
(警戒棒等手机的限制)
第三条警备业者及警卫员在组成部队等利用集团力量进行警备业务时,不得携带警戒棒及警戒装置。但是,在自行车竞赛场等公营竞技场进行警备业务时,携带警戒棒时,不受此限制。
(昭五八公委规则二・平一五公委规则六・平二一公委规则七・一部分改正)
第四条警备业者及警卫员除前条规定外,在进行以下警备业务以外的警备业务时,不得携带警戒信息。
一警备业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机械警备业务(指令业务除外)
二警卫员等鉴定等相关规则(2005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二十号)。以下称为“规则”。)第一条第二号规定的设施警备业务(仅限于警察现在进行警戒的设施中下述内容中进行的业务。)
李机场
罗核电站其他的原子能相关设施
哈大使馆、领事馆其他外交相关设施
二国会相关设施及政府相关设施
ho石油储备基地其他的石油相关设施、火力发电站其他的电力相关设施、煤气制造所其他的煤气相关设施、净水厂其他的自来水相关设施、铁路、航空其他的交通安全确保业务的设施其他等类似设施,对该设施进行恐怖活动的话,有可能对多数人的生活产生显著影响的
he火药、毒物或毒物的制造或储藏相关设施其他与之类似的设施,对该设施进行恐怖活动时,该设施内周边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有显著危险的设施
三规则第一条第五号规定的核燃料物质等危险物品搬运警备业务及同条第六号规定的贵重物品搬运警备业务
(平一五公委规则六・追加、平一七公委规则二〇・平二一公委规则七・一部分修改)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3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3年公委规则第六号)
此规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公委规则第二十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公委规则第七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实施本规则时,根据警备业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申报,用于警备业者及警卫员手机的警戒棒或警戒上(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警备业者及警卫员的护身用具的手机禁止、限制相关规则(以下本项中“新规则”。)第二条第一号和第二号所示的除外。)从本规则实施之日算起的十年内,无论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如何,警备业者和警卫员都可以携带这些物品。
另表第一(第二条关系)
(平二一公委规则七·追加)
警戒棒的限制
长度 | 重量 |
超过三十厘米,四十厘米以下 | 一百六十克以下 |
超过四十厘米,五十厘米以下 | 二百二十克以下 |
超过五十厘米,六十厘米以下 | 二百八十克以下 |
超过六十厘米,七十厘米以下 | 三百四十克以下 |
超过七十厘米,八十厘米以下 | 四百克以下 |
超过八十世纪九十厘米以下 | 四百六十克以下 |
另表第二(第二条关系)
(平二一公委规则七·追加)
警戒方面的限制
长度 | 重量 |
超过九十厘米,一百厘米以下 | 五百十克以下 |
超过一百厘米,一百厘米以下 | 五百七十克以下 |
超过一百厘米,一百二十厘米以下 | 六百三十克以下 |
超过一百二十厘米,一百三十厘米以下 | 六百九十克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