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护理保险审查会代表公益委员人数等相关条例

1999年7月23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十六号

山梨县护理保险审查会代表公益委员人数等相关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护理保险审查会代表公益委员人数等相关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护理保险法(1997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三号)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号以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规定山梨县护理保险审查会公益代表的委员的常数以及构成合议体的委员的常数,同时规定了看护保险法实施令(1998年政令第四百十二号)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百十二号)。

(平二六条例二六・一部改正)

(代表公益的委员人数)

第二条代表公益的委员人数在十二人以内。

(平二六条例二六・一部改正)

(组成合议体的委员人数)

第三条构成合议体的委员人数为三人。

(平二六条例二六・追加)

(对医生等的报酬)

第四条对医生等的报酬金额为每天九千八百日元,根据诊断其他调查所需的天数支付。

(平二六条例二六、旧第三条递下)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附则第三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与第二条的规定无关,2001年3月31日之前,知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增加常数。

3护理保险法实施法(1997年法律第一百二十四号)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为时的常数、对医生等的报酬等,是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前款的规定以及根据下一项的规定修改后的附属机关的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规定例。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4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2014年条例第二十六号)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护理保险审查会代表公益委员人数等相关条例

1999年7月23日条例第26号

(2014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