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1999年7月23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一号
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规定了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1994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四号)的实施所需的事项。
(指定管理者指定的申请)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的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申请,必须在指定管理者指定申请书(第一号样式)中附加以下文件并提交。
一事业计划书
二收支计划书
三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四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五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六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七知事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八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七规则二九・全改)
(行为许可的申请)
第三条要进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各号规定的行为的人,必须在该行为之日的十四天前,向知事提交行为许可申请书(第二号样式)。
2欲变更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后段的规定获得许可的事项者,必须迅速向知事提交变更许可申请书(第三号样式)。
(平一七规则二九・追加、平二四规则二九・平二九规则四・一部分修改)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规则第二十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以下项至附则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相关的经过措施)
21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四号)根据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在该条例实施日前,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的管理在地方自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中规定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该指定的申请书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设置及条例第一条规定修改后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定。
附则(2012年规则第二十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的一部分修改伴随的经过措施)
11根据本规则实施时提出的本规则修改前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二号格式的使用许可申请书,根据本规则修改后山梨县立八岳自然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二号格式的行为许可申请书。
附则(2017年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17规则29・追加)
(平24规则29・全改、平29规则4・一部分改正)
(平17规则29・追加、平29规则4・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