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施行细则
1999年12月27日
山梨县规则第六十八号
山梨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施行细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施行细则
山梨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施行细则(1980年山梨县规则第十号)全部修订。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墓地、埋葬等的法律(1948年法律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法”。)山梨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实施条例(1999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2在前款的申请书中,应附加以下文件。
明确了一个墓地或火葬场周围三百米以内的国道、县道、铁路、河川、公园、学校、医院其他的公共设施及居住状况的略图
二纳骨堂或火葬场的用地及建筑物的图纸
三墓地、骨灰堂或火葬场(以下简称“墓地等”。)的位置的二万五千分之一的图纸及用地的五百分之一或六百分之一的图纸
四墓地的建造计划及设施的配置图、骨灰堂或火葬场的建筑物设计图及该建筑物的附属设备的配置图
五记载了墓地等建设资金计划、维护管理计划等经营必要事项的文件
六墓地等用地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及该用地为他人所有的情况下,所有者的承诺书或租地合同的复印件
七邻接土地的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意见书(不能附加的情况下,其理由书)
八申请人是地方公共团体的情况下,关于该墓地等的设置的议会的决议书或者预算书的复印件
九申请人为法人时,证明该法人的章程、捐赠行为或规则的复印件、登记事项证明书、许可申请相关的意思决定的文件以及该墓地等地址町村长的意见书(不能附加的情况下,其理由书)
十需要其他法令的许可等时,该法令的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十一其他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七规则二八・平二四规则八・一部改正)
明确了一变更处的图纸
因变更二墓地区域或骨灰堂的设施而需要改葬的情况下,法第八条的改葬许可证的复印件
2在前款的申请书中,应附加以下文件。
一墓地或骨灰堂的情况下,法第八条的改葬许可证的复印件及改葬计划书
二申请人是地方公共团体的情况下,关于该墓地废止的议会表决书或者预算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下,证明决定了该墓地废止的意思的文件
(经营者必须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如下所示。
一墓地的名称
二墓地的地址
三经营的许可年月日及许可号码(根据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获得墓地等变更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的许可年月日及许可号码以及变更的许可年月日及变更的许可号码)
四墓地区域的面积及区划数
五墓地整体概略的平面图
六其他知事认为必要的事项
附则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规则第二十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规则第八号)
此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