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职员职务发明等处理规程

2000年2月24日

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一号

山梨县企业局职员职务发明等处理规程

(宗旨)

第一条本规程是山梨县企业局职员(以下简称“职员”。)的发明、设计以及设计的创作处理规定了必要的事项。

(定义)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工作发明”是指职员与该工作相关的发明。

2本规程中的“职务发明”是指工作发明,其内容属于管理者权限的事务范围,且其发明的行为属于该职员的现在或过去的职务。

(权利的归属)

第三条企业局关于工作发明和职务发明,可以继承根据本规程的规定获得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或者取得专用实施权。

(发明的申报)

第四条员工发明工作时,该发明的职员(以下称“发明者”。)必须立即在发明报告(第一号样式)中附加以下文件,经由所属长向管理者提交。

发明内容记载在详细的文件

详细记载发明的经过的文件

发明两人以上(包括职员以外的人。)共同进行的情况下,记载了该发明者之间份额的比例及其根据的文件

2所属部长在接受了前款的申报时,必须研究该申报相关的文件,并附上记载了该讨论结果的意见书(第二号样式),并提交给管理者。

(对申报的认定等)

第五条管理者在有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申报时,立即认定该申报所涉及的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在认定为职务发明时,关于该发明,企业局是否继承获得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或者决定是否取得专用实施权。

2管理者在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认定或决定时,应迅速通过所属长向该发明人通知该意思。

(平一八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订)

(职务发明的继承)

第六条管理者对于根据前条规定认定的结果、认定为非职务发明的发明,在发明人提出申请时,应迅速决定该发明是否继承企业局接受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或者是否取得专用实施权作为。

2管理者在根据前款的规定决定时,通知,关于该通知,准用前条第2项的规定。

(获得专利权等转让等义务)

第七条发明人在根据前二条的规定决定继承企业局接受专利的权利或者专利权,或者决定取得专用实施权时,迅速向管理者提交转让书(第三号样式),将获得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转让给企业局,或者为企业局必须设定专用实施权。

(专利申请)

第八条管理者在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继承了企业局接受专利的权利时,应迅速进行专利申请。

2发明人必须在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认定不是职务发明,或者在决定企业局不继承该发明获得专利的权利后,才能进行专利申请。但是,在发明人进行了第四条第一项的申报的情况下,需要紧急进行专利申请时,不在此限。

3发明人在根据前款附注书的规定进行专利申请时,必须立即附上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经由所属长向管理者提交职员专利申请申请书(第四号样式)

(对第三方权利转让等的限制)

第九条发明人在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不继承企业局接受专利的权利或者专利权,或者决定不取得专用实施权之后,将接受专利的权利或者专利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为第三方设置专用实施权不能设定。

(申请补偿金的支付)

第十条管理者在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取得企业局接受专利的权利,并且,对该发明进行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根据第八条第二项但书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取得了关于该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接受专利的权利时对该发明所涉及的发明人作为申请补偿金,每一个权利支付十五、〇〇〇日元。

(支付注册补偿金)

第十一条管理者在对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专利权时,或者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局取得专利权或者专用实施权时,对该取得所涉及的发明者,作为注册补偿金,每一个权利支付30、〇〇日元支付。

(支付实施补偿金)

第十二条管理者在根据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企业局取得的专利的权利、专利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运用或者处分获得收入时,对该发明人,作为实施补偿金,将每年的收入划分为以下各号所示金额,在各自的金额上乘以该各号规定比例得到的金额的合计额,在该年度的下一年度的七月末之前支付。

百万日元以下的金额百分之五十

超过万日元的金额百分之二十五

2与前款的规定无关,管理者在认为有特殊情况时,应根据另行规定支付补偿金。

(平一八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订)

(发明人负担的专利申请手续费等相当额的支付)

第十三条管理者在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局接受专利的权利或者专利权,或者接受了专用实施权的设定的情况下,发明人已经支出了申请手续费、申请审查手续费等专利申请而直接需要的费用时,根据发明人的申请向发明人支付相当于该费用的金额。

(对共同发起人的补偿)

第十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补偿金或者为了申请前条规定的专利而直接需要的费用(以下称为“补偿金等”。)是指,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发明者,则按照各自的份额支付。

(补偿金等支付通知)

第十五条管理者在根据第十条前条的规定决定支付补偿金等时,通知,关于该通知,适用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不服申诉)

第十六条发明人对该发明所涉及的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或者决定或者补偿金等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这些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不服申请书(第五号样式)向管理者提出不服申诉。

2管理者在接受前款申请时,对申请进行决定,从收到不服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结果通知申请人。

(职务发明审查会)

第十七条为了审议以下事项,山梨县企业局职务发明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放置。

关于补偿金

关于根据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服申请的决定。

其他管理者特别认为必要的事项

(平一八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订)

第十八条审查会设会长、副会长及若干委员。

2会长由企业局长担任,副会长由总务科长担任,委员由管理者从职员中任命。

(平一九企业管规程六、部分修订)

第十九条会长总理会务,召集审查会。

2副会长辅佐会长,会长出事故时代理其职务。

第二十条审查会认为审查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席,或者要求提交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查会的总务由总务科处理。

(转任、退休等方面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发明人所拥有的补偿金等支付的权利,在该发明人转任或离职后仍存续,该发明人死亡时,由该继承人继承。

(保密)

第二十三条发明人、审查会委员其他相关人员,关于发明内容其他发明人及企业局利害关系的事项,在该发明被申请公告之前,必须遵守其秘密。

(关于设计等的准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条前条的规定,适用于设计方案及设计的创作。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设计方案及设计的创作,第十条中“一五、〇〇〇日元”的是“十、〇〇〇日元”,第十一条中“30、〇〇〇日元”的是“二〇、〇〇〇日元”。

(实施规定)

第二十五条关于本规程实施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旧附则、部分修订)

(特例措施)

2关于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之间的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同项中“企业局长”是“企业理事”。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追加、平二十四企业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程修改后的山梨县企业局职员职务发明等使用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2006年度收入相关的实施补偿金,关于2005年度以前年度收入的实施补偿金,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3前款的规定适用于设计方案及设计的创作。

(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六号)

本规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二十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24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图像

图像

图像

图像

图像

山梨县企业局职员职务发明等处理规程

2000年2月24日企业局管理规程第1号

(2012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1篇公营企业/第1章则/第2节
沿革信息
2000年2月24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1号
2006年7月27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11号
2007年3月30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6号
2011年3月31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2号
2012年3月30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