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职员职务发明等处理规程
2000年2月24日
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一号
山梨县企业局职员职务发明等使用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企业局职员职务发明等处理规程
(宗旨)
第一条本规程是山梨县企业局职员(以下简称“职员”。)的发明、设计以及设计的创作处理规定了必要的事项。
(定义)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工作发明”是指职员与该工作相关的发明。
2本规程中的“职务发明”是指工作发明,其内容属于管理者权限的事务范围,且其发明的行为属于该职员的现在或过去的职务。
(权利的归属)
第三条企业局关于工作发明和职务发明,可以继承根据本规程的规定获得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或者取得专用实施权。
(发明的申报)
第四条员工发明工作时,该发明的职员(以下称“发明者”。)必须立即在发明报告(第一号样式)中附加以下文件,经由所属长向管理者提交。
一发明内容记载在详细的文件
详细记载了二发明的经过的文件
三发明两人以上(包括职员以外的人。)共同进行的情况下,记载了该发明者之间份额的比例及其根据的文件
(对申报的认定等)
第五条管理者在有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申报时,立即认定该申报所涉及的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在认定为职务发明时,关于该发明,企业局是否继承获得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或者决定是否取得专用实施权。
2管理者在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认定或决定时,应迅速通过所属长向该发明人通知该意思。
(平一八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订)
(职务发明的继承)
第六条管理者对于根据前条规定认定的结果、认定为非职务发明的发明,在发明人提出申请时,应迅速决定该发明是否继承企业局接受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或者是否取得专用实施权作为。
(申请补偿金的支付)
第十条管理者在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取得企业局接受专利的权利,并且,对该发明进行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根据第八条第二项但书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取得了关于该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接受专利的权利时对该发明所涉及的发明人作为申请补偿金,每一个权利支付十五、〇〇〇日元。
一百万日元以下的金额百分之五十
超过二百万日元的金额百分之二十五
2与前款的规定无关,管理者在认为有特殊情况时,应根据另行规定支付补偿金。
(平一八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订)
(发明人负担的专利申请手续费等相当额的支付)
第十三条管理者在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局接受专利的权利或者专利权,或者接受了专用实施权的设定的情况下,发明人已经支出了申请手续费、申请审查手续费等专利申请而直接需要的费用时,根据发明人的申请向发明人支付相当于该费用的金额。
2管理者在接受前款申请时,对申请进行决定,从收到不服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结果通知申请人。
(职务发明审查会)
第十七条为了审议以下事项,山梨县企业局职务发明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放置。
关于补偿金等。
二关于根据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服申请的决定。
三其他管理者特别认为必要的事项
(平一八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订)
第十八条审查会设会长、副会长及若干委员。
2会长由企业局长担任,副会长由总务科长担任,委员由管理者从职员中任命。
(平一九企业管规程六、部分修订)
第十九条会长总理会务,召集审查会。
2副会长辅佐会长,会长出事故时代理其职务。
第二十条审查会认为审查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席,或者要求提交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查会的总务由总务科处理。
(转任、退休等方面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发明人所拥有的补偿金等支付的权利,在该发明人转任或离职后仍存续,该发明人死亡时,由该继承人继承。
(保密)
第二十三条发明人、审查会委员其他相关人员,关于发明内容其他发明人及企业局利害关系的事项,在该发明被申请公告之前,必须遵守其秘密。
(实施规定)
第二十五条关于本规程实施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旧附则、部分修订)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追加、平二十四企业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附则(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程修改后的山梨县企业局职员职务发明等使用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2006年度收入相关的实施补偿金,关于2005年度以前年度收入的实施补偿金,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3前款的规定适用于设计方案及设计的创作。
附则(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六号)
本规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十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24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