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保护地区区域内鸟兽保护番殖上一般没有障碍的行为的指定

2000年3月16日

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四十号

根据鸟兽保护及狩猎尼关法律(1918年法律第三十二号)第八条之八第五项但书的规定,指定特别保护地区区域内鸟兽保护番殖上一般没有障碍的行为,从2000年四月一日开始适用,特别保护地区内的轻微工作物的设置(1970年山梨县告示第三百一号)废止。

一知事指定的水面以外的水面的填埋或填海造田,总面积在一公顷以下的

二单木选择伐,立木竹的根数为20%以下的间伐或持有而进行的修剪或除伐

三次所示的工作物的设置

i住宅及其附属工作物

罗宾奇、垃圾箱、水槽或墓碑

哈炭烧小屋、作业小屋或幕舍

二自家用自来水的送水设施或自用发电的输电设施

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内的休息场所或车站

赫其高度在五米以内的展望台

延长五百米以内的人行道

其高度在3米以内,且其长度在5米以内的公园游戏设施

其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厕所

其高度在五米以内,且其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内的临时工作物

为修复灾害或保护人命而需要紧急的应急措施

其延长在五百米以内的道路(包括轨道。)改修的工作物

wa利用自然树木的临时轻索道

属于现有工作物的工作物,其高度在五米以内,且其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内的

特别保护地区区域内鸟兽保护番殖上一般没有障碍的行为的指定

2000年3月16日告示第140号

(2000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9篇务/第1章林政/第2节鸟兽保护与狩猎
沿革信息
2000年3月16日 告示第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