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武器等制造法相关手续费条例

2000年3月29日

山梨县条例第九号

山梨县武器等制造法相关手续费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武器等制造法相关手续费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武器等制造法(1953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五号)。以下简称“法”。)的知事权限所属事务征收的手续费相关必要事项。

(手续费)

第二条欲申请下表上栏所示事务相关的人员,应分别作为同表中栏规定名称的手续费,每件缴纳同表下栏规定的金额。但是,如果想要申请的人是国家的话,则不在此限。

事务

手续费名称

金额

一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申请的审查

猎枪等制造事业许可申请手续费

八万五千日元

二根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申请的审查

猎枪等销售事业许可申请手续费

七万三千日元

三根据法第二十条中准用的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许可的审查

猎枪等种类变更许可申请手续费

猎枪等制造商三万六千日元

罗猎枪等销售企业二万五千日元

四根据法第二十条中准用的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申请的审查

猎枪等工厂迁移许可申请手续费

猎枪等制造商七万八千日元

罗猎枪等销售企业六万日元

(手续费缴纳时期)

第三条手续费应在申请的同时缴纳。

(不退还手续费)

第四条已缴纳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手续费减免)

第五条知事认为公益上特别有必要时,可以减少或免除手续费。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武器等制造法相关手续费条例

2000年3月29日条例第9号

(2000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3章使用费・手续费等/第2节手续费
沿革信息
2000年3月29日 条例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