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干洗业法施行条例
2000年3月29日
山梨县条例第十二号
山梨县干洗业法施行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干洗业法施行条例
(宗旨)
第一条清洁业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七号)。以下简称“法”。)的实施,干洗业法施行令(1953年政令第二百三十三号)。以下称为“政令”。)以及清洁业法实施规则(1950年厚生省令第三十五号)中规定的以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营业者的卫生措施等)
第二条干洗所相关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六号规定的必要措施如下。
全面的必要措施
i居住其他清洁营业以外用途的设施,须用墙壁等划分,不得同时使用。
物流所与在同一建筑物内经营食品的营业其他之间相互有可能污染的营业设施接触时,应与该设施隔壁隔绝,并设置洗手设备及消毒设备。
ha应充分进行采光、照明及换气。
ni顶棚的构造是防止荨麻疹掉落的构造。
ho根据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五号的规定需要消毒的洗涤物,应收纳在带盖子的容器中。
he为了区分收纳洗涤物,应设置适当数量所需的容器、柜子等,并随时消毒容器、柜子等。
采取措施防止老鼠、昆虫等污染洗涤物,并根据需要对洗衣店内进行消毒,并对老鼠、昆虫等进行驱除。
chi从事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的人员(在里称为“业务从业者”。)患结核或皮肤疾病时,应立即向知事报告,并遵从其指示。
利知事指示接受业务从业者的结核、皮肤疾病等健康检查时,应遵从其指示。
二洗场的必要措施
i设置能够充分供给可饮用程度的水的供水设备。
ro地板及从地板到高度一米的侧壁应使用不渗透性材料,结构便于清扫。
ha在处理附着有尿液的洗涤物的洗衣店,在洗涤前设置用于处理尿液的场所或设备,并通过净化槽等适当处理伴随该处理产生的排水。
ni洗涤用的药品应放在可以上锁的地方保管。
在经营四羟基乙烯的洗衣店,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含有四羟基乙烯或已使用的四羟基乙烯的污染物,在室外是可以防止直射阳光和雨水的构造的设施,在室内是可以换气的阴凉处,密封在耐溶剂性的容器中储藏。
(2) 使用四羟基乙烯的洗衣机应设置回收溶剂产生的蒸汽的装置及处理废液的装置。
三仕上场的必要措施
i地板应使用木材或不渗透性材料,结构便于清扫。
ro洗涤不完的物品(不包括收纳在带盖子的容器里的东西。)不要放。
四收货处的必要措施
i地板应使用木材或不渗透性材料,结构便于清扫。
ro为了顺利交接,应配备必要的宽敞的台子。
2业务用车辆相关的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六号规定的必要措施如下所示。
根据一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五号的规定需要消毒的洗涤物,应收纳在带盖子的容器中。
二为区分收纳衣物,应设置适当数量所需的容器,并随时消毒容器。
采取措施防止三鼠、昆虫等污染洗涤物,并根据需要对业务车辆进行消毒,并对老鼠、昆虫等进行驱除。
四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仅限于洗涤物的领取及交付业务。)工作者(下一期中称为“领取等业务从业者”。)患结核或皮肤疾病时,应立即向知事报告,并遵从其指示。
五知事指示接受领取等业务从业者的结核、皮肤疾病等健康检查时,应遵从其指示。
(平一四条例四四・追加、平一六条例五三・一部改正)
(检查确认证的交付等)
第三条知事在接受了根据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的申报时,对根据法第五条之二的规定的结构设备进行检查,符合法第三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的规定时,根据规则规定,交付检查确认证。
2收到前款检查确认证的人,必须在洗衣店的显眼的地方张贴。
(平一四条例四四、旧第二条递下)
(暂停等的申报)
第四条不开设洗衣店或干洗所而使用车辆的店铺(以下项中称为“无店铺取次店”。)的营业者,在打算停止一个月以上的时候,必须事先向知事申报。
2根据前款规定申报的洗衣店或无店铺取次店的营业者,在重新开始营业时,必须在十天内向知事申报。
(平一四条例四四、旧第三条递下、平一六条例五三、一部改正)
事务 | 手续费名称 | 金额 |
一法第五条之二规定的洗衣店检查 | 洗衣店检查手续费 | 一万六千日元 |
二根据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干洗师考试 | 干洗师考试手续费 | 七千日元 |
三政令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干洗师许可证的交付 | 干洗师许可证手续费 | 五千六百日元 |
四政令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干洗师许可证的订正 | 洗衣师执照订正手续费 | 二千九百日元 |
五政令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干洗师许可证的再交付 | 干洗师执照再交付手续费 | 三千四百日元 |
2手续费必须在申请的同时缴纳。
3已缴纳的手续费不退还。
4知事认为公益上特别有必要时,可以减少或免除手续费。
(平一四条例四四、旧第四条递下)
(委任)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一四条例四四、旧第五条递下)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条例第四十四号)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4年条例第五三号)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