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理容师法施行条例

2000年3月29日

山梨县条例第十三号

山梨县理容师法施行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理容师法施行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理发师法(1947年法律第二百三十四号)。以下简称“法”。)第九条第三号和第十二条第四号的理发师在从事理发业时必须采取的卫生上必要的措施以及开设理发所的人必须针对理发所采取的卫生上必要的措施、理发师法实施令(1953年政令第二百三十二号)第四条第三号的理容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关于其他法的实施所需的事项。

(平一三条例四十・平一五条例二六・一部改正)

(在理发店以外的地方可以进行工作的情况)

第二条理发师可以在理发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在以下所示的设施中,对该设施的利用者中为了来理发所需要帮助的人进行理容的情况。

社会福利法(1951年法律第四十五号)第二条第二项各号规定的设施或者同条第三项的第二种社会福利事业的设施

护理保险法(1997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三号)第八条第二十五项规定的看护保险设施

(平一五条例二六・追加、平二一条例七・平二四条例一・平二七条例二七・一部分改正)

(理发师必须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理发师从事理发业时必须采取的卫生上必要的措施如下。

个工作中要穿干净的工作服,脸面工作时要使用干净的口罩。

甲要经常剪短,在每一位客人工作前后清洗手指,根据需要消毒。

人用的布要经常使用干净的。

首卷等使用的布片类,应按每位客人洗好的或新的。

用于五颜雪橇的杯其他间接接触皮肤的器具类,要经常保持清洁。

消毒药应及时更换,经常使用干净的消毒。

消毒过的器具类及布片类应与未消毒的物品分开收纳。

伴随项工作而产生的垃圾毛和污物,应随时清扫,放入有盖子的毛发箱或垃圾箱中。

使用医药部外品、化妆品等时,应充分注意其安全卫生,并适当使用。

耳孔及鼻孔剃须毛。

(平一五条例二六、旧第二条递下)

(关于理发店必须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理容所的开设者必须针对理发所采取的卫生上必要的措施如下。

个工作室的地板面积应在9.9平方米以上。

可以放在二个工作室的理发用椅子的数量,如果工作室的地板面积为9.9平方米,则为二,其地板面积超过九·九平方米的情况下,每增加超过部分的地板面积三、三平方米就加一的数量。

工作室应设置用于洗发的流水式设备。但是,在该理发店不进行头发相关的工作的情况下,其他知事认为卫生上没有障碍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候车室应与工作室分开设置,面积适当。

工作室应常备装有药品及绷带材料的药品箱。

定期驱除老鼠和卫生害虫。

(平一五条例二六、旧第三条递下、平二六条例二八、一部改正)

(检查确认证的交付等)

第五条知事在接受了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时,对根据法第十一条之二的规定的结构设备进行检查,符合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时,根据规则规定,交付检查确认证。

2收到前款检查确认证的人,必须在理发店的显眼的地方张贴。

(平一五条例二六、旧第四条递下)

(暂停等的申报)

第六条理容所的开设者在营业休止一个月以上时,必须事先向知事申报。

2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申报的理容所的开设者,在重新开始营业时,必须在十天内向知事申报。

(平一五条例二六、旧第五条递下)

(手续费)

第七条欲接受法第十一条之二的检查者,应当缴纳一万六千日元的手续费。

2手续费必须在申请的同时缴纳。

3已缴纳的手续费不退还。

4知事认为公益上特别有必要时,可以减少或免除手续费。

(平一五条例二六、旧第六条递下)

(委任)

第八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一五条例二六、旧第七条递下)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关于本条例实施时现存的理容所相关基准的适用,与第三条的规定无关,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3本条例实施时,根据法律实施规则的规定交付或提交的文件,视为根据本条例的相当规定交付或提交的文件。

(2001年条例第四十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条例第二十六号)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条例第七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条例第一号)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条例第二十八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理容师法实施条例的一部分改正伴随的经过措施)

2本条例实施之际,根据理发师法(1947年法律第二百三十四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申报的理发所(山梨县理容师法实施条例附则第二项的规定仍按照从前的例子进行的理容所除外)有关卫生上必要的措施,在该条例实施之日以后最初在该理容所的工作室相关部分进行扩建或改建之前,与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理容师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号的规定无关,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2015年条例第二十七号)

本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以下各号所示的规定,从该各号规定的日起施行。

第二条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只限于山梨县轻费老人院相关基准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号的修改规定(只限于将“第八条之二第十八项”改为“第八条之二第十六项”的部分)除外。)第四条的规定(只限于山梨县养老院相关基准的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号的修改规定(只限于将“第八条之二第十八项”改为“第八条之二第十六项”的部分)除外。)以及第五条及第七条的规定2016年四月一日

山梨县理容师法施行条例

2000年3月29日条例第13号

(2016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