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鸟兽保护及管理及狩猎规范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
2000年3月29日
山梨县条例第十七号
〔山梨县鸟兽保护及狩猎尼关法律施行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鸟兽保护及管理及狩猎规范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
(平一五条例二八・平二七条例一六・改称)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关于保护和管理鸟兽以及适当狩猎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八十八号)。以下简称“法”。)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平二四条例50・全改、平二七条例16・一部分改正)
(死亡等的申报)
第二条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许可证(仅限于知事交付的。)、同条第八项的从业者证(仅限知事交付的。)、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登记表、法第三十八条之二第六项的麻醉枪猎许可证、法第四十三条的狩猎许可证或者法第六十条的狩猎者登记证以及狩猎者徽章(以下在本项中称为“许可证等”。)的交付者(登记表上是饲养登记鸟兽的人)死亡或者解散的情况下,根据户籍法(1947年法律第二百二十四号)的规定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二十日内,清算人在就任后必须及时向知事提交书面申请,并返还许可证等。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返还许可证等时,必须附加理由。
2获得法第十八条之二认定的鸟兽捕获等经营者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必须在就任后及时向知事书面报告该情况。
(平一五条例二八、旧第三条提前、一部改正、平二七条例一六、一部改正)
2手续费必须在申请的同时缴纳。
3已缴纳的手续费不退还。
4知事认为公益上特别有必要时,可以减少或免除手续费。
(平一五条例二八、旧第四条提前、平二十四条例50・一部分改正)
(标识)
第四条法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但书(包括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及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适用的情况)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七款(包括在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二款中适用的情况)中规定的条例规定的标识尺寸如另表第二所示。
(平二四条例50・追加)
(委任)
第五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一五条例二八、旧第五条递上、平二四条例五十、旧第四条递下)
附则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条例第一四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条例修改后的山梨县鸟兽保护及狩猎尼关斯尔法律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日后的申请,同一天之前提交的申请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附则(2003年条例第二十八号)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条例第二十六号)
本条例自2009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条例第五十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4年条例第四五号)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条例第一六号)
本条例自2015年5月29日起施行。
另表第一(第三条关系)
(平一三条例14・平一五条例二八・平二一条例二六・一部改正、平二四条例五十・旧另表・一部改正、平二六条例四五・一部改正)
事务 | 手续费名称 | 金额 |
一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狩猎许可证申请的审查 | 狩猎执照申请手续费 | i法第四十九条各号所示人员申请狩猎许可证的审查三千九百日元 罗其他人员申请狩猎许可证的审查五千二百日元 |
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狩猎执照的再交付 | 狩猎执照再交付手续费 | 千日元 |
三根据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更新狩猎执照申请的审查 | 狩猎执照更新申请手续费 | 二千九百日元 |
四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狩猎者登记 | 狩猎者登记手续费 | 一千八百日元 |
五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狩猎者登记的变更登记 | 狩猎者登记变更登记手续费 | 一千八百日元 |
六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狩猎者登记证的再交付 | 狩猎者登记证再交付手续费 | 千百日元 |
七根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狩猎者徽章的再交付 | 狩猎者徽章再交付手续费 | 千日元 |
另表第二(第四条关系)
(平二四条例50・追加)
标识区分 | 设置标识的区域 | 标识尺寸 |
标柱 | 鸟兽保护区特别保护地区特定猎具禁止使用区域 | |
休猎区 | ||
制札 | 指定猎法禁止区域休猎区特定猎物使用限制区域 | |
鸟兽保护区特别保护地区特定猎具禁止使用区域 |
备注
一可以利用现有工作物有效地设置制札的情况下,在能够容易识别该制札时,该制札的尺寸不受此限制。
二将指定狩猎法禁止区域、休猎区及特定猎具使用限制区域相关标识的制牌固定在立木竹等上时,应固定在地上一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地方。
三在鸟兽保护区、特别保护地区及特定猎具禁止使用区域的标识支柱上使用铁材等的情况下,该铁材等与使用木材时具有同等程度以上强度时,该支柱粗细的尺寸不受此限制。
另表第三(第四条关系)
(平二四条例50・追加、平二七条例16・一部分改正)
标识区分 | 标志 |
制札 |
备注
一注意事项中记载了指定区域的宗旨及鸟兽的保护及管理以及狩猎的适当化相关的法律实施令(2002年政令第三百九十一号)第二条各号所示的行为时,必须得到知事的许可。
二制札上的英语标记是根据需要进行的,进行标记时的英文是Special Restricted Protection Area。
在三制札上使用贴纸时,应采用容易剥离、污损及不退色的材料。
四可以利用现有工作物有效地设置制札的情况下,在能够容易识别该制札时,该制札的尺寸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