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家畜改良增殖法施行条例
2000年3月29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十号
山梨县家畜改良增殖法施行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家畜改良增殖法施行条例
(宗旨)
第一条家畜改良增殖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九号)。以下简称“法”。)的实施,家畜改良增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二百六十九号)以及家畜改良增殖法实施规则(1950年农林省令第九十六号)。以下简称“省令”。)除上述规定外,依照本条例规定。
(令二条例60•一部分改正)
(讲习会的举办)
第二条知事根据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县召开的讲习会(以下本条中称为“讲习会”。)举办活动时,应事先告知讲习会的举办场所和日期。
2讲习会上应课的科目及时间由规则规定。
(家畜人工授精所开设许可相关标识的交付等)
第三条知事根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许可时,向申请该许可的人颁发标识。
2前款的标识必须张贴在该许可相关设施的显眼位置。
(令二条例60•一部分改正)
(产子的申报)
第四条接受了种种或家畜人工授精或家畜受精卵移植的雌家畜的饲养者,向进行了种畜的饲养者或家畜人工授精或家畜受精卵移植的家畜人工授精所的开设者或兽医或家畜人工授精师,通知产子的状况,或者分辩不等待就怀孕移动时,必须通知移动目的地。
事务 | 手续费名称 | 金额 |
一法第十条规定的种畜证明书的交换交付 | 种畜证明书交换交付手续费 | 七百六十日元 |
二法第十条规定的种畜证明书的再交付 | 种畜证明书再交付手续费 | 七百六十日元 |
三根据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家畜人工授精师执照申请的审查 | 家畜人工授精师许可申请手续费 | 一千八百日元 |
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家畜人工授精师许可证的书交换交付 | 家畜人工授精师许可证交换交付手续费 | 一千七百日元 |
五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家畜人工授精师许可证的再交付 | 家畜人工授精师许可证再交付手续费 | 一千七百日元 |
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申请开设家畜人工授精所许可的审查 | 家畜人工授精所开设许可申请手续费 | 五千七百日元 |
七根据省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颁发家畜人工授精所开设许可证的交换 | 家畜人工授精所开设许可证交换交付手续费 | 一千七百日元 |
八根据省令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重新交付家畜人工授精所开设许可证 | 家畜人工授精所开设许可证再交付手续费 | 一千七百日元 |
2手续费必须在申请的同时缴纳。
3已缴纳的手续费不退还。
4知事认为公益上特别有必要时,可以减少或免除手续费。
(令二条例60•一部分改正)
(委任)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条例实施时,根据法律实施规则的规定交付的许可证和标识,视为根据本条例的相当规定交付的许可证和标识。
附则(2020年条例第六十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