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历史资料等取得基金条例

2001年3月29日

山梨县条例第一号

山梨县历史资料等取得基金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历史资料等取得基金条例

(设置)

第一条为了顺利有效地取得历史、民俗等相关资料,山梨县历史资料等取得基金(以下称为“基金”。)设置。

(基金金额)

第二条基金的金额为一亿日元。

2必要时,根据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的规定,可以追加到基金中进行积累。

3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累计时,基金金额应增加相当于公积金额。

(运用)

第三条知事必须根据设立基金的目的,努力确保并有效地运用基金。

(管理)

第四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其他最可靠、最有利的方法保管。

(转运运用)

第五条知事在承认财政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确实的转回方法、期间及利率,将基金所属的现金转为岁计现金来运用。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六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中,作为达到基金设置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或编入基金。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基金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历史资料等取得基金条例

2001年3月29日条例第1号

(2001年3月29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7章产/第5节
沿革信息
2001年3月29日 条例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