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历史资料等取得基金条例
2001年3月29日
山梨县条例第一号
山梨县历史资料等取得基金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历史资料等取得基金条例
(设置)
第一条为了顺利有效地取得历史、民俗等相关资料,山梨县历史资料等取得基金(以下称为“基金”。)设置。
(基金金额)
第二条基金的金额为一亿日元。
2必要时,根据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的规定,可以追加到基金中进行积累。
3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累计时,基金金额应增加相当于公积金额。
(运用)
第三条知事必须根据设立基金的目的,努力确保并有效地运用基金。
(管理)
第四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其他最可靠、最有利的方法保管。
(转运运用)
第五条知事在承认财政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确实的转回方法、期间及利率,将基金所属的现金转为岁计现金来运用。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六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中,作为达到基金设置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或编入基金。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基金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