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富士涌水之里水族馆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2001年3月29日
山梨县规则第七号
山梨县立富士涌水之里水族馆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立富士涌水之里水族馆设置及管理条例(2001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一事业计划书
二收支计划书
三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四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五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六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七知事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八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二〇规则十五·全改)
一残疾人基本法(1970年法律第八十四号)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及其看护者,使用水族馆时使用费用的全额
二小学、初中、高中或特别支援学校(下期称为“小学等”。)的儿童或学生在周六使用水族馆时,使用费的全额
三县内小学等的儿童或学生及这些领队,作为基于教育课程的教育活动利用水族馆时,使用费的全额
(平二〇规则十五·全改)
附则
此规则自2001年4月25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规则第三十号)
此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规则第一二号)
此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规则第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规则第五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规则第一五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下一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山梨县立富士涌水之里水族馆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08年山梨县条例第十四号)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在该条例实施日前,山梨县立富士涌水之里水族馆的管理在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中规定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根据该指定的申请书,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申请书,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附记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附记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附记
(平20规则15·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