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政务活动费交付相关规程
2001年3月30日
山梨县议会训令甲第一号
〔山梨县政务调查费交付相关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政务活动费交付相关规程
(平二五议会训令甲一,改称)
(宗旨)
第一条本规程是关于山梨县政务活动费交付的条例(2001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平二五议会训令甲一·一部分改正)
(平二五议会训令甲一·一部分改正)
(平二五议会训令甲一·一部分改正)
2条例第十条第四项另行规定的文件为下述文件。
一政务活动记录票(第六号样式)
二政务活动费支出证明书(第七号样式)
(平二〇议会训令甲一・一部分改正、平二五议会训令甲一、旧第五条提前、一部分改正)
(平二〇议会训令甲一・一部分改正、平二五议会训令甲一・旧第六条提前)
(证据文件等的整理保管)
第六条会派的政务活动费会计责任人及议员关于政务活动费的支出,制作会计帐簿,明确其细目,并整理保管证据文件等,将这些文件从该政务活动费的收支报告书等提交期间的最后一天的第二天算起,超过五年的日期必须保存。
(平二〇议会训令甲一・一部分改正、平二五议会训令甲一、旧第七条提前、一部分改正)
(收支报告书等的阅览)
第七条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收支报告书等的阅览,可以从应提交该收支报告书等的期间的最后一天的第二天算起经过六十天的第二天开始。
2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收支报告书等的阅览必须在议会事务局长指定的场所,在职员的工作时间中。
(平二〇议会训令甲一・一部分改正、平二五议会训令甲一、旧第八条提前、一部分改正)
附则
本规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议会训令甲第一号)
本规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3年议会训令甲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地方自治法的一部分改正法律(2012年法律第七十二号)附则第一条但书中规定的实施日(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规程的一部分修改)
2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规程(1968年山梨县议会训令甲第一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附则(2013年议会训令甲第二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25议会训令甲1·一部分改正)
(平25议会训令甲1·一部分改正)
(平25议会训令甲1·一部分改正)
(平25议会训令甲1·一部分改正)
(平25议会训令甲1·全改)
(平25议会训令甲1・全改、平25议会训令甲2・一部分改正)
(平20议会训令甲1・追加、平25议会训令甲1・一部分改正)
(平20议会训令甲1、旧第6号样式递下、部分修改、平25议会训令甲1、平25议会训令甲2、一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