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行政文书管理规则
2001年5月31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四号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行政文件管理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行政文书管理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为山梨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安委员会”。)通过制定行政文件管理相关必要事项,确保行政文件的迅速、恰当的管理,从而确保事务的适当且有效率的执行以及山梨县信息公开条例(1999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十四号)。以下称为“信息公开条例”。)的恰当且顺利的运用为目的。
(定义)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行政文件”是指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文件中,协助公安委员会的委员长及委员以及公安委员会事务的山梨县警察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或取得的文件,这些人有组织地使用是指公安委员会或持有的东西。
2本规则中的“行政文件文件”是指为了达到有效率的事务或事业的处理以及行政文件的适当保存目的而汇总的、相互密切相关的行政文件(保存期限为一年以上,该保存期间相同是恰当的。)的集合物,是与公安委员会持有的行政文件有关的。
(公安委员会所持有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公安委员会持有的行政文件如下。
一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运营规则(1954年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二号)第十条规定的会议记录(公安委员会会议上提交的行政文件,包括公安委员会认为必须与会议记录一起保存的文件)
二警察法(1954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四十三条之二规定的有关事务的行政文件
三公安委员会或公安委员会委员长或委员的意见、要求等及其处理的行政文件
四其他公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自己持有的行政文件
(令五公委规则三·一部改正)
(行政文件分类基准表)
第四条关于行政文件,为了能够根据该行政文件所涉及的事务性质、内容等,分为大分类、中分类以及小分类三个阶段进行分类,应制作行政文件分类基准表(第一号样式)。
2关于行政文件分类基准表,每年进行一次修改,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修改。
3行政文件分类基准表的制作及修改由第六条的文件管理负责人进行。
(行政文件的制作)
第五条公安委员会决定时应制作行政文件,事务实绩应制作行政文件。但是,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在决策的同时难以创建文件时
二处理相关案件轻微的情况
2在前款第一号中规定的情况下,事后应制作行政文件。
3行政文件应使用易懂的用字用语,准确且简洁地记载。
(文件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公安委员会设文书管理负责人一人,由山梨县警察本部总务室公安委员会助理室长担任。
2文件管理责任人执行以下事务。
整顿一行政文件管理相关规章类的整顿
二行政文件分类基准表及第十六条行政文件管理簿的整备
三行政文件的保存期限延长、图书馆等(山梨县立图书馆、山梨县立美术馆、山梨县立考古博物馆、山梨县立文学馆及山梨县立博物馆)。以下相同。)移交或废弃其他行政文件的适当管理
(平一七公委规则十、平二四公委规则二、一部改正)
(文书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在公安委员会设置文件管理负责人,由文件管理负责人指定。
2文件管理负责人辅佐文件管理负责人。
(行政文件的保存方法)
第八条行政文件应在公安委员会可以妥善管理的专用场所,与行政文件以外的文件区分,妥善保存。
2行政文件应在保存期限届满之前,根据需要进行记录介质的转换等,以适当且可靠地利用的方式保存。
3行政文件(只限于保存期限一年以上的文件。)除单独管理合适外,应按照行政文件分类基准表,作为行政文件进行汇总。
4行政文件在必要时可以分割或合并。
2原件(包括应代替原件保存的行政文件。以下相同。)的抄写其他原件以外的行政文件的保存期间,可以是比原件短的期间。
3在一个行政文件中包含与保存期限届满之日不同的多个行政文件的情况下,无论第一项的规定如何,将该行政文件中包含的所有行政文件保存在这些行政文件保存期限届满之日中最晚的一天作为。
一日历年管理的行政文件该行政文件制作或取得之日所属年第二年的一月一日
二年度管理的行政文件该行政文件的制作或取得之日所属年度的四月一日
未满2年的文件的保存期间,从制作或取得该行政文件之日起计算。
(保存期间的延长)
第十一条下列行政文件,与前条的规定无关,即使在保存期间届满的日后,也应根据该区分分别延长到以下规定的期间经过之日为止的期间的保存期间。在这种情况下,符合一个分类的行政文件也符合其他分类时,应保存在各个期间经过之日的任意一个较晚的日期内保存。
一实际成为审计、检查等对象的,在该审计、检查等结束之前
二在现所属诉讼中进行手续上的行为所需的,在该诉讼结束之前
三在现所属的不服申请中进行手续上的行为所需的,从对该不服申请的裁决或决定之日的第二天算起一年
四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公开或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2003年法律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公开的,从该公开请求的决定之日的第二天算起一年
(平一八公委规则十·令五公委规则三·一部分修改)
第十二条文件管理责任人对于保存期限届满的行政文件,认为在执行职务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一定的期间延长该保存期间。该延长所涉及的保存期间届满后打算进一步延长时也同样。
(行政文件的废弃)
第十四条保存期限届满的行政文件,除根据前条的规定移管到图书馆等的文件外,还应按照行政文件的内容及媒体对应的方法进行废弃。在这种情况下,该行政文件中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各号所示的不公开信息(以下称为“不公开信息”。)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该不公开信息泄露。
(保存期限届满前废弃)
第十五条文件管理责任人有特殊理由时,可以得到公安委员会的批准,在保存期限届满前废弃行政文件。
2根据前款的规定,在保存期限届满前废弃行政文件的情况下,必须制作记载了废弃的行政文件的名称、该特别的理由以及废弃的年月日的记录。
(行政文件管理簿)
第十六条行政文件及行政文件(只限于单独管理的保存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文件。)根据行政文件文件管理簿(第二号样式)进行管理。
2关于行政文件管理簿的记载,在应记载的事项有可能符合不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应设法避免明示该不公开信息。
3行政文件管理簿每年定期更新一次以上。
4行政文件管理簿是用磁盘制作的。
(行政文件的阅览及出借)
第十七条文件管理责任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山梨县警察职员阅览或出借行政文件。
(法令适用除外)
第十八条根据法令的规定,对行政文件的分类、制作、保存、废弃其他的行政文件的管理相关事项设置了特别的规定时,关于该事项,根据该法令的规定。
(文件管理规则等的供览)
第十九条记载了本规则的文件及行政文件管理簿,供一般阅览。
(补则)
第二十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行政文件管理的必要事项由公安委员会委员长规定。
附则
此规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公委规则第十号)
此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公委规则第十号)
此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公委规则第二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3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行政文书管理规则的一部分修改伴随的经过措施)
2关于山梨县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实施条例(2022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十号)根据附则第二条的规定废止前的山梨县个人信息保护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五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公开的行政文件的保存,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