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署协议会相关规则
2001年5月31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五号
山梨县警察署协议会相关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警察署协议会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警察法(1954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五十三条之二第四款以及山梨县警察署协议会条例(2001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警察署协议会(以下简称“协商会”。)的议事手续其他协议会规定必要事项。
(会议)
第二条协议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为议长。
2警察署长(以下简称“署长”。)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会长召集会议。
3协议会如果委员的过半数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4协议会的议事以出席委员的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会议录制)
第三条协议会关于会议的议事,制作记载了以下事项的会议记录。
举办日期和地点
二出席者
三议事概要
四其他必要事项
(委托等)
第四条公安委员会从满足下列条件者中,委托合适的人选为协议会委员。
精通一个警察署管辖区域内安全问题的人
适合作为二协议会委员的人
2协议会的委员的委托,交付委托书(第一号样式)进行。
3关于委员的连任或缺额的委托手续,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联络调整等)
第七条公安委员会应进行必要的调整等,以使协商会相互联系。
(委任)
第八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协议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协商会另行规定。
附则
此规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