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署协议会相关规则

2001年5月31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五号

山梨县警察署协议会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警察法(1954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五十三条之二第四款以及山梨县警察署协议会条例(2001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警察署协议会(以下简称“协商会”。)的议事手续其他协议会规定必要事项。

(会议)

第二条协议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为议长。

2警察署长(以下简称“署长”。)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会长召集会议。

3协议会如果委员的过半数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4协议会的议事以出席委员的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会议录制)

第三条协议会关于会议的议事,制作记载了以下事项的会议记录。

举办日期和地点

出席者

议事概要

其他必要事项

(委托等)

第四条公安委员会从满足下列条件者中,委托合适的人选为协议会委员。

精通个警察署管辖区域内安全问题的人

适合作为二协议会委员的人

2协议会的委员的委托,交付委托书(第一号样式)进行。

3关于委员的连任或缺额的委托手续,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推荐)

第五条署长根据警察署协议会委员推荐书(第二号样式)向公安委员会推荐书(第二号样式)推荐符合前条条件的人员。

(解说等)

第六条署长在设置的协议会委员符合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时,应向公安委员会提交警察署协议会委员说明申请书(第三号样式)向公安委员会提交说明书。

2公安委员会对根据前款规定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委托时,向该委员颁发解说通知书(第四号样式)

(联络调整等)

第七条公安委员会应进行必要的调整等,以使协商会相互联系。

(委任)

第八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协议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协商会另行规定。

此规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图像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图像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图像

(令元公委规则3·部分修改)

图像

山梨县警察署协议会相关规则

2001年5月31日公安委员会规则第5号

(2019年9月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