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农业改良资金贷款资格认定规则

2002年9月26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九号

〔山梨县农业改良资金贷款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农业改良资金贷款资格认定规则

(平二二规则三五,改称)

山梨县农业改良资金贷款规则(1956年山梨县规则第五十五号)全部修订。

(宗旨)

第一条县是农业改良资金融通法(1956年法律第一百二号)。在下一条中称为“法”。)以及根据农业改良资金融通法实施规则(2002年农林水产省令第五十七号)的规定外,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农业者等进行农业改良资金的贷款资格的认定。

(平二二规则三五·全改)

(获得贷款资格认定的对象)

第二条可以根据县实施的前条规定的贷款资格认定者,在法第二条规定的农业改良措施(以下本条下一条中称为“农业改良措施”。)的农业者,知事具备另行规定的必要条件的,或者为了支援具备以下条件的农业者组织的团体或者这些人实施的农业改良措施,通过中小企业者和农林渔业者的合作促进事业活动的相关法律(2008年法律第三十八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认定中小企业者(以下本条中称为“认定中小企业者”)或者认定中小企业为团体时,其直接或间接的成员在采取同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号i所示的措施时,作为该认定中小企业者。

以进行农业改良或生产为目的而组织的团体,实际进行实体活动。

二、名称、事务所、资产、法人代表及大会的规定。

除三前二号所示以外,还必须具备知事另行规定的要件。

(平二一规则二三・平二规则三五・平二四规则三六・一部改正)

(贷款资格的认定)

第三条欲接受农业改良资金贷款者,必须制定农业改良措施相关计划,并将其附在贷款资格认定申请书(附记格式)中,提交给知事,并得到知事的认定接受该贷款是适当的。

2在前款的计划中,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农业改良措施的目标

农业改良措施的内容及实施时期

实施农业改良措施所需资金的金额及其筹措方法

(平二二规则三五、旧第五条递上、一部改正)

(实施规定)

第四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本规则实施的必要事项由知事另行规定。

(平二二规则三五、旧第十六条递上)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实施前贷款的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农业改良资金贷款规则第一条的生产方式改善资金、特定地区新部门引进资金、经营规模扩大资金、农民生活改善资金以及青年农业者等培养确保资金,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2009年规则第二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规则第三十五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前贷款的农业改良资金(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农业改良资金贷款规则(以下从本项到第四项称为“旧规则”。)第一条第一项农业改良资金。以下在该项及下一项中相同。)以及在本规则实施前被认定为旧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认定者(包括在该规则实施后根据第四项的规定仍按照从前的例子进行认定的人。)对本规则实施后进行的农业改良资金贷款,仍按以往的例子进行。

3本规则实施前根据旧规则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贷款的融资机构(指同项规定的融资机构)。以下在该项中相同。)的贷款及前款规定仍按照以往的例子,对从事农业改良资金贷款业务的融资机构,本规则实施后进行的该业务所需资金的贷款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4本规则实施前的旧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认定申请,在实施该规则时,关于是否进行认定的处分的知事的认定,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2012年规则第三六号)

本规则自2012年法律第四十四号)实施之日起施行,修订促进中小企业新事业活动相关法律等一部分的法律(2012年法律第四十四号)实施之日起施行。

(施行日=2012年8月30日)

(平二二规则三五、旧第一号样式、全改)

图像

山梨县农业改良资金贷款资格认定规则

2002年9月26日规则第49号

(2012年8月30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8篇务/第2章改良普及/第1节
沿革信息
2002年9月26日 规则第49号
2009年3月31日 规则第23号
2010年9月30日 规则第35号
2012年9月10日 规则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