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母体保护法施行细则
2003年3月二十七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八号
山梨县母体保护法施行细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母体保护法施行细则
山梨县受胎调节认定讲习等相关规则(1952年山梨县规则第四十四号)全部修订。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母体保护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五十六号)。以下简称“法”。)母体保护法施行令(1949年政令第十六号)。以下称为“政令”。)及母体保护法实施规则(1952年厚生省令第三十二号)。以下简称“省令”。)除上述规定外,还应规定必要事项。
(讲习实施报告)
第二条根据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讲习的人,必须向知事报告讲习实施期间、科目别实施时间数、讲习结束者的住所及姓名等。
一政令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标识交付申请受胎调节现场指导员标识交付申请书(第一号样式)
二省令第十二条规定的指定证的订正的申请受胎调节现场指导员指定证订正申请书(第二号样式)
三省令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住址变更的申报受胎调节现场指导员住所变更报告(第三号样式)
四省令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指定证的再交付的申请以及根据同条第二项的规定重新交付标识的申请受胎调节现场指导员指定证(标识)再交付申请书(第四号样式)
五根据省令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指定证或标识的受胎调节现场指导员指定证(标识)返还书(第五号样式)
六根据省令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取消指定的申请受胎调节现场指导员指定取消申请书(第六号样式)
七根据省令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死亡或失去的申报受胎调节现场指导员死亡(丢失)报告
八省令第十六条规定的讲习认定的申请受胎调节现场指导员认定讲习申请书(第八号样式)
九根据省令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的讲习事项的变更的申报受胎调节现场指导员认定讲习事项变更报告(第九号样式)
(通过文件)
第四条根据政令或本规则向知事提交的文件,必须经由管辖住所地或讲习实施地的保健所长。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