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毒品取缔员证规程

2003年9月二十五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十四号

山梨县毒品取缔员证规程

山梨县毒品司法警察手册规程(1954年山梨县训令甲第七号)全部修订。

(目的)

第一条本训令的目的是规定出借给毒品取缔员的毒品取缔员证相关的必要事项。

(定义)

第二条本训令中的“毒品取缔员证”是指本体、身份证及徽章。

(毒品取缔员证)

第三条麻药取缔员证的制式如附记格式所示。

(出示身份证及徽章)

第四条麻药取缔员在执行职务时,需要表示是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和徽章。

(毒品取缔员证的手机)

第五条麻药取缔员应慎重处理毒品取缔员证,除知事特别指定的情况外,必须经常携带。

(呈报)

第六条麻药取缔员在损坏、污损或丢失麻药取缔员证时,必须立即向知事报告。

(返还)

第七条麻药取缔员不再是毒品取缔员时,必须立即将毒品取缔员证返还给知事。

此训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像图像图像

山梨县毒品取缔员证规程

2003年9月25日训令甲第14号

(2003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