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规划区域中用途地区未指定区域内的建筑物,规定容积率等限度的告示
2004年2月26日
山梨县告示第九十二号
关于城市规划区域中用途地区未指定区域内的建筑物,规定容积率等限度的告示
根据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一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号以及另表第三项(二)栏的规定,特定行政厅对城市计划区域中没有用途地区指定的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容积率等的数值,根据下表各项所示区域的区分,分别规定。
| (い) | (ろ) | (は) | (二) | (ほ) |
| 区域 | 容积率 | 建筑率 | 关于与邻地关系的建筑物各部分高度相关的数值 | 关于与前面道路关系的建筑物各部分高度相关的数值 |
一 | 甲府都市计划区域中用途地区没有指定的区域(甲府市及下一项至六项的区域除外) | 十分之二十 | 十分之六 | 一二五 | 一五 |
二 | 甲斐市(只限于2004年8月31日龙王町区域)中用途地区没有指定的区域(以下项至六项的区域除外) | 十分之二十 | 十分之六 | 一二五 | 一二五 |
三 | 甲斐市龙王及龙王新町中的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二十 | 十分之六 | 二五 | 一五 |
四 | 甲斐市龙王及筱原中的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八 | 十分之五 | 一二五 | 一二五 |
五 | 甲斐市龙王、筱原及西八幡中的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八 | 十分之五 | 一二五 | 一二五 |
六 | 甲斐市西八幡中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二十 | 十分之六 | 一二五 | 一二五 |
七 | 峡东都市计划、笛吹川都市计划、市川三乡都市计划、富士川都市计划、南阿尔卑斯都市计划、韭崎都市计划、身延都市计划、富士北麓都市计划、都留都市计划、大月都市计划以及上野原都市计划的各区域中没有用途地区指定的区域(以下项至十四项的区域除外。) | 十分之二十 | 十分之七 | 一二五 | 一五 |
八 | 富士吉田市上吉田、新屋及松山中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十 | 十分之六 | 一二五 | 一五 |
九 | 富士吉田市上吉田及新仓中的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三十 | 十分之七 | 二五 | 一五 |
十 | 大月市热闹冈町畑仓、赈冈町强濑、七保町下和田、七保町葛野、猿桥町猿桥、猿桥町伊良原、猿桥町藤崎以及富浜町鸟泽中下图所示的区域 | 十分之二十 | 十分之六 | 一二五 | 一五 |
十一 | 笛吹市春日居町小松、国府及镇目中的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四十 | 十分之七 | 二五 | 一五 |
十二 | 笛吹市一宫町田中的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四十 | 十分之七 | 二五 | 一五 |
十三 | 富士河口湖町船津、浅川及小立中的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四十 | 十分之七 | 二五 | 一五 |
十四 | 富士河口湖町船津、小立及胜山中下图所示区域 | 十分之十 | 十分之六 | 一二五 | 一五 |
(省略“下一图”,并将该图纸放在山梨县土整备部建筑住宅课及各建设事务所及相关市政府或相关町村政府,供阅览。)
附则
附则(2004年告示第二三一号)
此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告示第一九三号)
此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告示第二〇六号)
此告示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告示第一八〇号)
此告示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告示第一二三号)
此告示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告示第一四九号)
此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