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续等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相关规程
2005年2月17日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二号
行政手续等中关于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的规程如下规定。
行政手续等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相关规程
(宗旨)
第一条委员会等管辖的手续等是山梨县行政手续等中关于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的条例(2004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五号)。以下简称“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根据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的方法利用其他的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进行时,除其他规程有特别规定外,还根据本规程的规定。
一委员会等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者是指放置在这里的机关或者这些机关的职员,根据法令被承认独立行使权限的。
二是指有关电子签名和认证业务的法律(2000年法律第一百二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电子签名。
三是指为了证明进行电子证书申请等的人或委员会等进行了电子签名而使用的事项与这些人有关而制作的电磁记录。
(电子信息处理组织的申请等)
第三条根据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进行申请等的人,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在通过书面等进行委员会指定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中应记录的事项或者该申请等时应记载的事项,必须从与申请同项规定的人员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输入,进行申请等。
一商业登记法(1963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五号)根据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由登记官制作的电子证书
二关于电子签名等的地方公共团体信息系统机构的认证业务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一百五十三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签名用电子证书
三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业务的法律第八条规定的认证经营者制作的电子证书中委员会规定的
3进行第1项的申请等的人,根据委员会等的规定,从与进行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的申请等的人的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发送必须记录在委员会指定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中,或者提交该文件等。
一是与进行申请等的人有关的第二项第一号所示的电子证书发送时进行申请等的人有关的登记簿的副本或抄本,为了确认进行申请等的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或资格而要求附加的
二是发送与进行申请等的人有关的第二项第二号所示的电子证书时进行申请等的人所涉及的居民票的复印件,为了确认进行申请等的人的姓名、住址、性别或出生年月日而要求附加的。
5根据规程的规定需要多个相同内容的文件等的申请等(包括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一起需要的文件。)在进行了第一项的申请等时,视为提交了该申请等相关的必要数量的文件等。
(令三选管规程二、一部改正)
(电子信息处理组织的处分通知等)
第四条委员会等在根据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进行处分通知等时,将通过书面等进行该处分通知等时应记载的事项记录在委员会等的使用所涉及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中记录。
(根据电磁记录的纵览等)
第五条委员会等在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代替文本等的纵览等,进行该文本等相关的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或者记载了该事项的文件的纵览等时,利用互联网的方法、委员会等的事务所所设置的电子计算机的影像面上显示的方法或者记载了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的文件的方法进行纵览等。
(根据电磁记录制作等)
第六条委员会等在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代替文本等的制作等而进行该文本等相关的电磁记录的制作等时,将该事项记录在委员会等的使用所涉及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中的方法或磁盘(包括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确实记录一定事项的物品。)根据制备的方法进行制作等。
(明确姓名或名称的措施)
第七条明确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程规定的姓名或名称的措施仅限于同时发送电子签名(第三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电子证书)以及第三条第二款但书中规定的措施。
2明确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或名称的措施为电子签名。
附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选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